金华市婺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婺城区小微园、租赁厂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6-08 10:54:18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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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总方针,强化“提本质、强整治、重实效”三项重点举措,推动小微园、租赁厂房等存在“一厂多租”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治本转变、向事前预防转型,不断提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建设高能级现代化都市核心区提供有力支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加工制造类企业,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主要目标。

按部门职责重塑协同监管体系,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大幅提升发现“一厂多租”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强化全流程监管

(一)加强源头管控

乡镇(街道)应按照网格化治理方式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巡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工业企业分布,第一时间掌握承租企业变更等情况,及时督促企业更新有关基础信息。对新进入的企业,由乡镇(街道)召集经商、消防、行政执法、建设、环保、应急等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前安全生产体检,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乡镇(街道)必须在企业生产前进行安全确认。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新注册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抄送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经商、消防、行政执法、建设、环保、应急等部门,上门开展安全生产体检,进行安全确认。经商、消防、行政执法、建设、环保、应急等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职责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对成出租企业、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现场核实,排查火灾危险等级、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状况、厂房性质与生产匹配等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出租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审核准入制度。根据承租企业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使用物料等研判厂房适用性,严禁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将承租企业纳入厂区(园区)统一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2),并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承租企业应研判厂房构建筑物及周边环境是否能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二)日常协同监管

乡镇(街道)协同经商、消防、行政执法、建设、环保、应急等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整治,督促承租企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安全设施投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建立清单化销号机制,督促企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销号。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六个一律”:无证或持假证作业的,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拘留;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环保设备未落实安全和环保“三同时”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暂停相关设施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开展安全评价或评估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落实停止使用措施;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出租企业应牵头成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应组织制定厂区(园区)、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现出租企业、承租企业与厂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组织承租单位开展培训演练。承租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从宗地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与外协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严把外协单位及人员资质审查、开展进场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特殊作业,应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三)完善退出机制

乡镇(街道)应动态掌握承租企业变动情况,实时更新租赁企业备案表。

市生态环境婺城分局应依法督促退出企业危废、固废等处理。

三、部门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1.完成加工制造类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2.负责查处厂房的租赁对象是否为持有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3.负责特种设备有关合法性检查。

区经商局:1.牵头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园内无证无照、无合法场所、无安全保障、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的检查和处置。2.检查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是否明确园区管理主体,是否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婺城公安分局: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涉嫌犯罪单位和个人。

区建设局:1.负责查处出租厂房建设工程设计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2.检查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有毒有害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经过消防验收。

区执法局:1.牵头各乡镇(街道)开展企业违法建筑排查;2.指导各乡镇(街道)拆除内违法建筑。

区应急管理局:1.取缔关停“一厂多租”中涉及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企业。2.检查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出租单位是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区资规分局:1.负责核实“一厂多租”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2.负责核实“一厂多租”企业是否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生态环境婺城分局:1.依法查处承租单位采用规避监管方式等手段违法排放污染物。2.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防治污染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婺城消防救援大队:1.对“一厂多租”中企业存在安全出口缺少、消防设施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和劳密型企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进行临时查封。2.对“一厂多租”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依法予以查处。3.检查单位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是否聘请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开展维保,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4.指导乡镇(街道)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相关赋权执法事项办理。5.依法处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其中涉及属于严重情形的应当处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一厂多租”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一厂多租”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出租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主要产品


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主要工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租厂房

使用性质


总面积


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话


企业名称(承租方)


承租厂房使用性质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艺


租用楼层


租用面积


是否涉及锂电池组装、使用


是否涉及三场所两企业


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


职工人数


安全管理

负责人


电话














附件2

安全管理协议(参考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所: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任何一方都对本协议所有条款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并充分知晓其含义和法律意义。没有任何条款是单方欺诈、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的。甲方、乙方同时承诺,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本协议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义务,就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租给乙方作为生产及办公使用。为了明确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建立全厂安全管理机构,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每月至少一次对出租厂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承租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4.负责维护保养厂区内各项公共设施,公共区域防火门、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和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配备微型消防站(或应急器材室);

5.保持全厂消防安全通道畅通,管理好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电动车采取集中停放和充电,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应远离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6.不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如需改变,自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服从出租方统一安全管理,自觉接受、配合甲方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自觉维护厂区内各项公共设施,公共区域防火门、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和报警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

3.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将厂房进行转包、转租,改变生产工艺流程,不得破坏厂房功能性结构,扩大防火分区;

5.对其承租的场所、人员、设备进行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附件3

“一厂多租”专项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备注

1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审核准入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出租/承租相关安全管理。



2

出租单位是否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6

是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出租单位是否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7

是否组织制定厂区(园区)、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实现出租单位、承租单位与厂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厂区(园区)、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8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是否开展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是否对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隐患进行闭环。



9

厂区(园区)电线是否套管、私拉乱接,是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



10

是否统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以幢为单位统一开展培训演练、防火检查。是否统一建设微型消防站。消防报警铃是否以幢为单位各楼层统一联动报警。



11

电瓶车是否集中停放、停放在车间、仓库内或飞线充电。员工人数50人以上规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建立智能充电桩。



12

是否存在“三合一”违规住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13

丙类企业集中办公区(3人及以上)与生产区、仓库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明火厨房与员工宿舍是否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



14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或保持完好有效。操作人员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制度。



15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电话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喷淋、火灾报警、防排烟等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防火卷帘是否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按要求配置或保持完好有效等开展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