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3-47836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2〕21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2〕21号

    日期:2023-06-28 11:18:25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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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221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72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66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决定(举报编号:x),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46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支付6.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吸油纸一份,订单编号:153**************87,商家通过韵达快递:432494070249151发出。申请人于202249日签收。申请人于20225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发起实名举报。202266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理由如下:一、商家的违法行为均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适用于责令整改。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标签瑕疵或者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责令整改,商家销售的吸油纸系三无产品,在高温下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且销售量巨大,故不适用于责令改正。二、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回复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未看到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也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6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并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被申请人于2022513日收到周某杰的举报信息,202262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有被举报产品,该商品标签内容包含产品名称空气炸锅硅油纸、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经查,被举报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商)采购被举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231),并在其天猫网店“某旗舰店”销售。被举报商品未见刺鼻气味,且被举报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均显示耐高温和气味等感官要求符合产品标准。综上,被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无厂名厂址及合格证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6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66日通过系统平台回复举报人。二、申请人未提供具体线索,且滥用行政复议权力,属于职业举报人。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并未提供如商品有刺鼻气味、耐高温等方面的证据便妄下无法满足产品要求的结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出怀疑但未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不能提供的,不符合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可以不作为举报处理。且周某杰同时举报不同商家同类商品,仅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狮所辖区涉及被举报商品的商家达到2,且举报材料内容基本一致,明显属于撒网式举报,且罔顾行政机关调查事实,未达其目的便进行行政复议,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行政复议权力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三、现场检查详情不予告知。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到销售企业的经营信息和商业信息,为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现场检查情况详情不予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将举报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所以,申请人要求提供产品相关资质证明,被申请人依职权不予反馈。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中,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持请区政府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5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246日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支付6.9元购买吸油纸一份,到货后发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无厂家厂址等属于三无产品;产品网页宣传耐高温,却无耐受温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有明显刺鼻异味;商家无法提供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将相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20226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有被举报产品,该商品标签内容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材质、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但无厂名厂址、合格证。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婺市监责改〔2022x号),要求商家立即改正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经查,被举报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商)采购被举报商品,并在其天猫网店“某旗舰店”销售。且被举报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均显示耐高温和气味等感官要求符合产品标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商品有刺鼻味道,且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提供被举报‘吸油纸’的厂家营业执照、厂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x),报告显示商品耐高温项目符合国标;针对商品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问题,我局已责令商家限期改正。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26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网页截图、商家资质信息截图、案涉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向其提交的举报材料、现场检查情况、空气炸锅硅油纸采购票据、生产企业资质材料、检测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经现场检查,涉案产品标签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无不当。同时,涉案商家提供了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为合格,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6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