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3-47831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2〕15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2〕15号

    日期:2023-06-28 10:47:12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215

     

    申请人:史某妹。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2530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47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决定(举报编号:x),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322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母婴旗舰店”支付7.9元购买婴儿牙胶一个,订单编号2535175370903143520,商家通过中通速递:75864855063360发出。本人于322日签收。于2022324日发起举报。202247日得知,不立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例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8产品信息8.2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该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缺乏事实和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该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为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324日接到申请人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婴儿牙胶”产品的投诉。投诉如下:本人于2022322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母婴旗舰店”支付7.9元购买“婴儿牙胶”一份。发现问题一,婴儿牙胶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的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二,产品实物有异臭、破口、毛刺和污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之5.5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之产品所有项目的检测报告。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络文字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一,“婴儿牙胶”附带出厂合格检验证,含有以下内容:品名:牙胶,材质:硅胶,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生产商:某程硅胶厂,地址:某市马涧工业区A区,电话:171874796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条,被申请人认为“婴儿牙胶”产品合格证符合上述要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二,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对第三人检查时,随机抽取已包装“婴儿牙胶”产品进行检查,发现牙胶产品干净无污物,有少许脱模飞边产品带有硅胶产品特有气味,但气味不重。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认为,销售的“婴儿牙胶”产品基本符合感官要求,但仍向第三人索要该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三,第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硅胶牙胶”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结论合格。具体结果如下,(1)感官要求:合格;(2)总迁移量:合格;(3)高锰酸钾消耗量:合格;(4)重金属:合格。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和国家标准,未发现违法行为,故不予立案调查。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三人开设的天猫平台店铺“某母婴旗舰店”上花费7.9元购买香蕉形状牙胶1个,网页宣传名称“宝宝安抚牙胶磨牙棒婴儿咬咬胶玩具防吃手神器可啃咬可水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产品的照片,产品外包装贴有合格证标签,其上显示:“品名:牙胶、检验员:02、产品质量:合格,材质:硅胶,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生产商:某程硅胶厂,地址:某市马涧工业区A区,联系方式:17187479642”。申请人于2022324日以第三人为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于2022322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母婴旗舰店”支付7.9元购买“婴儿牙胶”1份,发现问题一,婴儿牙胶附带出厂合格证,无法对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际按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的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二,产品实物有异臭、破口、毛刺和污物,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及制品》之5.5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之产品所有项目的检验报告。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使用。”被申请人执法队员于2022330日对第三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案涉产品在售,其中“香蕉牙胶”形状与举报人举报产品一致;现场待售产品贴有合格证,内容为“品名:牙胶,材质:硅胶,产品质量:合格,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生产商:某程硅胶厂,地址:某市马涧工业区A区,电话:17187479642”。第三人提供了《检测报告》(编号:x),检测样品包含案涉牙胶,该检测报告显示,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猛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四项指标检测合格。20223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24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我局执法人员已举报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涉举报产品‘牙胶’销售,在该产品外包装上,贴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示有‘品名、材质、执行标准、生产商、地址、电话’等产品信息,上述产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8产品信息8.28.3的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产品及其包装,未发现异臭、破口、毛刺和污物等问题。该公司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涉举报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依据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的相关要求对感官、总迁移量、重金属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违法,决定不予立案。”202269日,第三人将案涉类型产品交由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x),该检测报告显示,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猛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四项指标检测合格。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4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24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网页截图、涉案产品图片、第三人资质信息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向其提交的举报材料、案涉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32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330日开展现场核查,次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7日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产品照片及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可知,案涉产品的外包装袋上已经张贴有合格证,品名:牙胶,材质:硅胶,产品质量:合格,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生产商:某程硅胶厂,地址:某市马涧工业区A区,电话:171874796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GB4806.1-20168.28.3的规定。根据第三人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机构对案涉类型产品,依据执行标准GB4806.11-2016对于感官、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高猛酸钾消耗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合格。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述案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4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4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