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3-47824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2〕9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2〕9号

    日期:2023-06-28 10:11:27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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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29

     

    申请人:汪某新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某乡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2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等问题,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3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履职申请答复的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以本案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向本机关申请中止审理。2022年4月1日,本机关决定中止本案审理,2022年8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汤某村村民,于2021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一份,请求依法履行对汤某村原书记胡、原村主任朱军、报账员王英篡改2020年8月9日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7万元改成9万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在2021年12月18日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苏履答2021年第×号),内容为:“经查,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关于汤某村文户危房改造,在砖瓦厂附近选一块地址造房子给楼文使用过渡,造房子的费用全部由大队付出,费用共计9万元左右’中,数字‘9’确实由‘7’改动而成。故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被改动确实属实,对于相关涉及改动人员图简单方便、财务意识不强的违规行为,并不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随意更改的行为,现有材料看以上行为尚不足以立案查处并对其追究责任的程度,本机关已要求汤某村村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理由如下:汤某村原党支部书记胡原村主任朱报账员王英,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将造房子的费用由7万元,擅自篡改成9万元,出具虚假的汤某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造房子费用9万元的会议纪要,完全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这是典型的为官乱为,严重违反村民大会决议是落实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会议纪要弄虚作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就形同虚设被申请人作出将7万元篡改成9万元的会议纪要,是不属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相关人员随意更改行为,现有材料看以上行为尚不足以立案查处并对其追究责任的程度,是完全错误违法违纪不承担法律责任,违背了法制国家法制政府法制社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汤某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正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公正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某乡政府已依法履职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某乡政府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汪某新的《查处申请》,对汪某新反映的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被修改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关于汤某村楼某文户危房改造,在砖瓦厂附近选一块地址造房子给楼某文使用过渡,造房子费用全部由大队付出,费用共计9万元左右”中数字“9”确实由“7”改动而成,但从现有材料看该行为尚未达到立案查处追究违法责任的程度,某乡政府已对汤某村村委会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某乡政府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苏履答2021年第×号)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某乡政府己履行法定职责,答复内容明确、程序合法。二、汤某村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修改不属于随意更改某乡政府调查核实,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了楼文户危房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村大队承担,初定楼文户过渡房建造费用为7万元左右,后因市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厨房、卫生间等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改造费用增加到9万元左右。因此村委会相关人员将8月9日的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将“7”更正为“9”,就相关增加的费用及原因,原书记、主任已在后续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及时进行了通报告知。关于《低保户楼某文新建房明细账》以及汤某村楼某文危房改造费用共计9万元左右的票据凭证此前汤某村村委会也已向汪某新予以公开。该修改行为并不属于随意更改,未达到立案查处的情形,针对相关人员因图方便、法律观念、财务意识不强自行修改会议纪要的行为,某乡政府已履行监管职责对汤某村村委进行了批评教育。三、申请人汪某新滥用权利倾向明显,应依法进行规制经查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汪某新作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30余件,而汪某新作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多达40余件,履职申请30余件,申请数量多、频率高,已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其申请公开及履职的事项庞杂、琐碎、相同或类似,所申请目的通常描述为“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由此表明,汪某新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及申请履职,既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也背离了相关制度的设立初衷和立法目的,导致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间接影响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汪某新此前因滥用诉权,己被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现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转而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规避法院对其采取的规制手段。本案汪某新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动机明显不良,不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是为了向某乡政府提出其他不正当请求。虽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对滥用权利恶意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依法进行规制,但基于相关制度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5条“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的规定请求对申请人汪某新进行规制。综上,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的《履职答复书》内容明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贵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篡改2020年8月9日会议纪要第二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其违法责任。被申请人于20211018日收到上述查处申请2021年1215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苏履答2021年第×号)并于20211217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职申请答复书》的内容为:经查,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二项内容关于汤某村楼某文户危房改造,在砖瓦厂附近选一块地址造房子给楼某文使用过渡,造房子的费用全部由大付出,费用共计9万元左右中,数字9确实由7改动而成2020年8月9日汤某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被改动确实属实对于相关涉及改动员图简单方便、务意识不的违规行为,并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随意更改的行为,现有材料看以上行为尚不足以立案查处并对其追究责任的程度,本机关已要求汤某村村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职申请答复书》(苏履答2021年第×号)汤某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查处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查处申请书》、《履职申请答复书》(苏履答2021年第×号)及邮件交寄单汤某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苏通【2021】年第×号)、《村务公开告知书》、《低保户楼某文新建房明细账》、票据凭证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行初×号)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申请人2019年以来向被申请人提起大量履职申请,数量多,频率高,已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从内容上看也并非真正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背离了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浪费了相应的行政资源,其违背常理提起履职申请,本质上并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通过反复、多次提出履职申请,然后再就履职申请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则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不断制造行政争议,申请人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