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3-46851

  • 文件名称:

    关于下达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5-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下达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19 16:08:26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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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 制定背景

    为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婺城区生态环境,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定额制实施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婺城区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婺区政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任务要求安排我区每年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任务,重点在粮食、一年生经济作物、非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的经济作物、木本油料及月季、杜鹃、茶花、百合等花卉上推广应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苗木生产。

    补助对象及标准:按照婺区政发〔202216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助对象婺城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生产的种植户(含专业合作社、特色产业专业村、产业联盟,种植面积10亩以上)、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国有农林场、保障型蔬菜基地及木本油料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补助标准为水稻上施用每吨补贴500元,其他作物每吨补贴400元生态功能涵养区内每吨补贴500元(其中木本油料每吨补贴400元

    种植主体应用实行自愿原则,各乡镇、街道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作统一分配。商品有机肥每亩补贴量不超过2吨当年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或相同类别肥料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购肥及补贴流程

    (一)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提出需肥申请,填写《婺城区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申请数量5吨以上,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从备案企业中选择供肥企业,凭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租田协议、肥料款银行转账凭证报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由区植保耕肥站负责。

    (二肥料供应

    区植保耕肥站核定供肥数量后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向供肥企业开具《商品有机肥供肥通知单》。供肥企业做好销售记录,并及时将肥料运送到用肥地点,乡镇(街道)做好有机肥数量验收,并督促用肥主体及时施用到田。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随机抽查。

    (三审核公示与资金拨付

    供肥完成后,申请主体及时将供肥通知单、销售出库单、购肥发票原件、现场照片、用肥地点所在村公示照片等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供肥数量汇总并公示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通过申请表上预留的银行账号(个人需用“一卡通”账号)拨付补贴资金。

    施行日期

    文件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奕旻

    联系方式:0579-8236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