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5-15 08:59:47 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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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婺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可在2023年6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婺州街128号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点收(邮政编码:321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fqsxxl@163.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联系人:楼晨,联系电话:0579-83239556。

三、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附件: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更新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空间开放度低、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品质较差,亟待改造提升。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推进城市有机更新,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2月28日《金华日报》第03版。

区块名称

四至范围

滨江更新区块一

东:八一南街     南:南苑路

西:双龙南街     北:金华江

(二)被征收区块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7万平方米,被征收人共3353户。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开发区双溪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

三、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已经登记的,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四、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进行了改建意愿征询,金华市双溪西路片区滨江更新区块一内被征收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意愿率达90%以上。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下同)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

1.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

(1)现房

位于世纪花园内,住宅房屋60套,建筑面积7598㎡,房屋用途为住宅,国有出让土地,房源户型:94.52㎡、67.22㎡、100.75㎡和135.17㎡四种户型。位于观湖蓝庭内,住宅房屋30套,建筑面积3367㎡,房屋用途为住宅,国有出让土地,房源户型:99.1㎡、117.57㎡两种户型。位于金隆佳苑内,住宅房屋41套,建筑面积3028㎡,房屋用途为住宅,国有出让土地,房源户型:91.49㎡、93.82㎡、130.35㎡三种户型。

位于金湖雅苑内,商业房屋96间,建筑面积15880㎡,房屋用途为商业,国有出让土地。位于紫丁花园内,商业房屋20间,建筑面积3957㎡,房屋用途为商业,国有出让土地。

(2)期房

位于征收范围内(东至八一南街、南至南苑路、西至双龙南街、北至金华江),房屋用途为住宅,国有出让土地。房源户型暂定:60㎡、70㎡、90㎡、115㎡和140㎡五种户型。期房的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原则

个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选择户型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奖励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挑选。

(1)被征收人选择现房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主房合法建筑及奖励建筑面积之和部分,按结构差价收取房款;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选择征收范围内期房安置的,调换面积合并计算,用于最后一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奖励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该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50%。

因户型关系不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无奖励)。

3.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六个月内;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被征收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过渡期限自承租人搬迁之月起计算。

4.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搬迁费的补偿

1.搬家费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家费。

(2)选择货币补偿(含房票)的,搬家费按1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偿。

(3)非住宅房屋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固定设施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装水电“一户一表”,管道煤气初装费补偿按如下标准补偿:

①自来水“一户一表”每户补偿700元。

②电“一户一表”: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的,每户补偿700元;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的,每户补偿620元;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的,每户补偿240元。

③管道煤气初装费:每户补偿2500元(2020年1月1日后安装的,每户补偿1500元)。

(2)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3)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490元,挂机每台补偿310元。

(4)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800元,燃气、电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每台补偿21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宽带、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空气能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8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750元的,按每月750元计算。

3.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计算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

5.房屋征收部门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七、奖励

(一)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的房屋不予奖励。

(二)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1-30天签约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奖励。

第31-35天签约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的房屋不予奖励。

(三)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费等费用的:

第1-15天腾空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奖励。

第16-20天腾空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四)网格奖

按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被征收人全部签约且腾空的,每户奖励5000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的房屋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的,在前项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房票仅限用于购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一手商品房屋。具体房票使用办法另行公布。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的房屋不予奖励。

(六)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住宅,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乘以10%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奖励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的房屋不予奖励。

八、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异议处理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经协商,产生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评估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登记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房屋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4)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5)其它与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它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认定资料,包括历史档案资料、测绘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建筑面积。

3.征收认定工作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整理的认定材料依法进行认定,形成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经认定为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

1.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照认定结果补偿被征收人,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一的,按征收评估价值95%予以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征收评估价值的82%予以补偿。上述征收评估价值不包括装饰装修价值。

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补偿。

3.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未明确用途、改变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用途认定。

(四)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查验并认定。

(五)房屋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效纳税证明。

3.房屋征收部门实地的测量面积。测量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图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业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确定营业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在被征收房屋评估时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公建单位名下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按原用途认定。

(六)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一、土地类型差价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类型差价收取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在被征收房屋评估时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类型差价(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地的;

3.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认定改变原用途,按认定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类型差价收取标准

土地类型差价应当按房屋征收评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在被征收房屋评估时予以扣减。

1.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2.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地的,按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经认定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认定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征收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参照市区现行房改房、集资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用地价格评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5.征收1988年12月29日前取得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参照房改房补交政策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二、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土地、房屋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十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确认。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

十四、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相关规定

(一)直管公房承租户,由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

(二)单位自管住宅,由单位自行处理。

(三)本单位自管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规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采用以下方式:

1.可由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再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被征收房屋的租赁关系,向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3.被征收人无法另行提供承租房屋的,应当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征收人已按上述方式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十五、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5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十六、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期限35天,腾空期限2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另行公布。

十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签约率达到80%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

十八、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规定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提交原权属登记证书注销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过渡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以农民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未经征收审批但登记为国有的,在城中村改造时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置和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五)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合并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七)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