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做好水库、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障水库、水闸放水工作有序安全地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特制订《婺城区罗店镇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附件:婺城区罗店镇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5日
婺城区罗店镇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婺城区罗店镇管辖的双龙水库、龙回塘水库、万青塘水库、山下吴水库等四座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有序安全地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人民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车载警报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婺城区罗店镇水库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婺城区罗店镇双龙水库灌溉协会及水库下游各村委会。
第六条 双龙水库灌溉协会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水库放水的工作。
第七条 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沿渠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渠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渠道巡查,发现渠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与双龙灌溉协会联系详细情况,及时向婺城区水务局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渠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及演练。
沿溪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渠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渠道巡查,发现渠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双龙水库灌溉协会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罗店镇人民政府;协助处理影响渠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泄洪放水。
(一)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当水库实施泄洪放水时,双龙水库灌溉协会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罗店镇人民政府、婺城区水务局。同时,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泄洪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下游罗店镇人民政府。
2.程序和内容。
(1)各点预警人员按规定进行预警。
(2)各点预警人员完成预警后,通过电话向双龙水库灌溉协会报告预警完成情况。
(3)罗店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沿溪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渠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罗店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双龙水库灌溉协会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
(6)双龙水库灌溉协会执行泄洪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婺城区水务局、罗店镇人民政府。
(二)渠道下游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及时发布超标准洪水预警,并增加预警次数,延长预警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双龙水库灌溉协会向婺城区水务局、罗店镇人民政府紧急报告情况。
双龙水库灌溉协会、罗店镇人民政府和下游沿河各村委会要加密渠道巡查。
沿河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条 罗店镇接到水库放水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做好预警工作。
第十一条 婺城区水务局要加强对水库预警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双龙水库灌溉协会、罗店镇人民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