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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在资格审查的时候,发现有两家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情形,如何判定哪家可以参加该政府采购活动?
岳小川:如果是在投标前资格预审时发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告知供应商只能有一家参加投标。如果是在投标后的资格审查中发现这样的情况,两家供应商都应以无效投标处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