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3-45693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驻外招商引才工作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3〕6号

  • 成文日期:

    2023-01-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驻外招商引才工作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

    日期:2023-03-31 10:20:26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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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驻外招商引才工作管理办法(试用)》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金华市婺城区驻外招商引才工作管理办法

    (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婺城区驻外分部管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应对招商引才新挑战,确保驻外招商引才工作取得实效,开创婺城经济发展新局面,依据金华市政府《关于加强驻外招商引才工作的意见》(金政办法〔2021〕54号)、金华市驻外招商引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招商工作的意见》(金市驻外组办〔2022〕2号)文件精神,以及《金华市婺城区驻点招商招才工作方案的通知》(婺区委办〔2019〕98号)结合婺城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驻外招商引才分部(下称驻外分部)是由婺城区投资促进中心(下称区投促中心)派出,专门从事招商引才工作的驻外机构。

    第三条婺城区驻外招商引才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区投促中心根据市投促中心有关意见,并结合婺城招商引才发展实际提出建议,报经区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各驻点设部长一名,由区管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选派,并对不适应驻外招商工作的部长及时予以召回。目前,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设置4个驻外招商引才分部,部长4名。

    第四条婺城区驻外招商引才专员由正式在编人员和社会化聘用人员组成,分别以组织选派、社会招聘等方式确定;正式在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投促中心确定人选,报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派出;社会化招聘人员由区投资促进中心所属或受委托管理的国资公司择优聘用,由区投促中心研究后派出。

    第三章 驻外分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收集有效信息。各分部以驻点城市为主要招商范围,兼顾周边区域构建一个招商引才信息网;主动跟踪投资动态,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国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金华籍人才企业、专业招商中介等为重点,多渠道收集信息,并对项目信息进行前期研判、分析和筛选,形成有效信息,上报区投促中心;认真分析驻点城市的招商人才资源,对区域政策体系、行业发展、产业升级、产业转移、人才分布等情况开展实时调研,提供招商引才建议;做好在谈项目的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第六条开展走访联络。驻外分部要充分运用好金华在外的商会和乡贤会组织,牵线搭桥,开展亲情招商;要积极与当地的工商联、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教科研院所、群团或者社会组织建立联系,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经常性开展拜访,完善人才信息库,掌握驻点地区招商引才信息资源。

    第七条  强化宣传推介。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重点客商、海内外人才发布和推介婺城经济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负责组织好我区在驻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开展的各类大型招商引才活动,做好区领导外出招商引才活动的前期协调和准备。

    第八条认真谋划项目。聚焦婺城主导产业和重点发展区块,开展精准招商,以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为重点,全力引进产业链目标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同时补齐新兴产业链,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组织保障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驻外招商引才分部由区委组织部与区投促中心进行双重管理:分部在编人员人事调整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分部社会化聘用人员的人事,以及分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区投促中心负责。

    第十条 加强考核管理。实行“部长责任制”,部长负责相应驻点区域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人员考核;考核包括基本考核和实绩考核,基本考核主要包括日常工作、个人表现,实绩考核主要包括招商信息收集、项目服务、推介宣传、项目招引落地等方面,考核情况与薪酬待遇直接挂钩;日常人员考勤、休假、调休、事假、探亲等事项通过钉钉审批,招商引才专员由部长审批后抄送投促中心分管领导;驻外分部部长由区投促中心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正式在编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报区委人才办会审后确定。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日报制度,各专员将每日走访情况或有效项目盯引情况及成果做成工作日志,分部要落实专人对专员每天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查和考核,统一汇总以日报形式在钉钉群上报,分部部长对上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复审以及跟踪督查;区投促中心要对各分部日志进行留档备查,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和点评。

    第十二条做好项目汇报。项目实行周报制度,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各分部对本周获得的项目线索、走访企业、访问乡贤、项目洽谈等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区投促中心,周五有增加的需予以补报;对重大信息、重大项目要“一事一报”,随时汇报。

    第十三条落实经费保障。设置驻外招商引才分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区投促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各驻外分部不设独立财务,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并按报销程序审批流程执行;驻外分部工作经费使用实行驻外分部部长负责制;租房、购置办公设备、出差补贴、商务接待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驻外招商引才专员驻勤补贴180元/天/人,各分部专员的补贴总天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月正常工作日的天数(驻北京、上海、深圳专员当月不探亲休假的,可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北京、上海、深圳可实行调休(调休时间限周六),调休天数分别不超过4天、2天、4天;严格按规定办理加班、休假等相关审批手续,员工离开驻地,需经各分部部长审批,报区投促中心备案;驻外招商引才专员享有每月一次的探亲休假权利,交通费用按标准报销,原则上乘坐高铁出行。

    第十四条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驻外期间所在驻地的住房保障,驻外招商引才专员找房期内住宿费可按差旅费住宿标准给予报销,租赁房屋需按规定程序审定;严格控制租房标准,租房标准按市投促中心相关标准执行,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合理使用车辆。驻外分部在招商工作中使用车辆,要严格按照“必要、节约”的原则进行审批,由分部向区投促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做好活动支持。驻外分部举办招商推介活动,需向区投促中心提交完整的活动方案,经区投促中心评估并审核同意后执行,活动经费从招商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开展轮岗锻炼。区投促中心定期对招商引才专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驻外招商引才专员业务能力;区投促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批召回专员到区投促中心轮岗锻炼,时间为3-6个月,也可进行岗位调整,安排到投促中心或其它分部工作。

    第十八条召开工作例会。区投促中心每周召开一次视频连线会议,听取各分部一周工作情况,部署最新工作安排;各分部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压实工作责任,做好项目分析,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项目跟进富有成效。

    第十九条做好季度晒拼。开展招商工作大晒拼,对四个分部按人均有效信息和项目签约、落地以及人才引进等情况进行季度排名,对于季度排名末位的分部,由区投促中心会同区委人才办将对分部部长进行约谈,连续2个季度排名末位的,由分管副区长约谈,连续3个季度末位的,上报区委组织部约谈。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工作考核。驻外招商引才专员考核,由驻外分部部长负责。驻外招商引才专员考核指标体系按各驻点城市的市总部指标为准,每月统计一次积分并排名,由分部部长汇总后报区投促中心备份;年度汇总积分为各驻外分部个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分优秀、合格、欠佳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名额原则上不高于20%,考核最后一名为欠佳,其余为合格。其中优秀等次必须为有亿元以上项目落地且是项目第一负责人为前提,若考核年度有3亿元以上项目签约并落地,项目主要有功人员自动得优,不受名额比例限制。

    考核结果参考市投促中心通报情况,最终结果以区投促中心下发考核成绩为准。对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推荐国企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对于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欠佳人员,行政、事业干部予以警告并由区委组织部召回,社会化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年终奖励。行政、事业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的(必须为有3亿元以上项目落地且是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前提下),建议区政府给予嘉奖,给予4个优秀名额,不占用原单位优秀名额比例;社会化聘用人员按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当年年终奖按1.5系数发放(必须为有亿元以上项目落地且是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前提下),合格人员按1.0系数发放,欠佳人员按0.8系数发放。

    第二十二条项目奖励。对社会化聘用人员发掘且落地的3亿-10亿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个人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1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个人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5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个人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10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个人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具体奖励人员、数额及兑付时间由投促中心根据项目招引和落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纪律与廉洁

    第二十三条驻外招商引才专员是专职从事招商引才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利用驻外招商之便在外兼职兼薪,严禁利用驻外招商获得的信息与有关利益方共享,禁止个人与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往来;无故旷工连续3日及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5日及以上的,社会化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正式在编人员上报区委组织部予以召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驻外招商引才专员要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切实维护婺城对外招商形象。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破坏招商形象,情节轻微的,由驻外分部部长及时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拖延整改的,由驻外分部部长报区投促中心约谈,甚至调整岗位;对个人原因严重损害政府招商形象,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予以严肃追责,相关驻点部长负连带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条款由区投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