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09Y/2023-45703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告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住建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03-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日期:2023-03-31 16:05:27 来源:区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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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依法规范工程渣土处置领域各环节从业、监管和执法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综合治理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渣土处置领域行业性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金华市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两个先行”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聚焦工程渣土处置全过程各领域履职规范、从业规范,深化建筑垃圾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构建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工程渣土综合治理机制,促进城乡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二、专项治理重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 号)以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金市建〔2023〕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重点整治工程渣土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各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产生管理方面 

    一是全面掌握底数。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房屋市政、交通、水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是否做到项目数量清、项目位置清、渣土产生量清、责任主体清。

    二是落实源头责任。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是否督促本辖区各类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渣土处置纳入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做好全程监管,对依法需要招投标处置的工程渣土是否依法规范招投标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是强化开工监管。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是否督促辖区内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对需要转移工程渣土出辖区处置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报同级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商移入地同意,并录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四是严格工地管理。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是否督促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落实施工现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称重、号牌识别、出门清洗等装置和措施。区综合执法部门是否依法对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项目进行查处和打击。

    (二)清运管理方面 

    一是严格审批监管。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是否规范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并履行批后监管责任;区公安交警部门是否规范做好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审批及批后监管。

    二是规范运输中转。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是否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规范工程渣土中转场所管理,并督促中转场运营单位和渣土运输企业规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是否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规范工程渣土中转场所管理。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对工程渣土未经处置核准出土、无证运输、乱倒乱堆、未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跨区偷倒、随意改装车辆、超载超速、“跑冒洒漏”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情况;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做好“行刑衔接”,及时移送、立案查处。

    (三)消纳管理方面 

    一是统筹垃圾治理。区是否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是否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及场所建设工作;是否建立区域统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是规范设施建设。区渣管办和区城投集团是否按布局合理、量能充足要求,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是否报区政府同意建立区域建筑垃圾产消平衡机制。区资规部门是否严格落实规划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是否存在因规划用地不落实而造成场所流建的现象。区生态环境部门是否依法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环评审批,是否督促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是强化消纳监管。区渣管办和区城投集团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规范作业是否监管到位,消纳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受纳其它固废的现象。区资规部门对国有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渣土规范化处置和在耕地违法倾倒行为的监管是否到位。区生态环境部门是否督促退役的渣土消纳场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等相关调查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渣土消纳的监管是否到位。区综合执法部门对随意倾倒、偷倒工程渣土行为的查处是否依法规范。

    (四)其它方面 

    一是根治涉黑涉恶。区住建、公安、交警、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在工程渣土治理环节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和隐瞒欺瞒问题线索等现象,黑恶势力是否得到坚决铲除。

    二是严格执纪规范。2020年以来全区住建、公安、交警、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在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管、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审批、运输车(船)监管、道路通行审批以及消纳场所规划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规现象,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做好移交和配合查处。

    三、专项治理时间 

    专项治理行动从 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12月15日—2023年2月15日)

    区级完成专项治理方案拟订,召开动员部署会,建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协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区研究制订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排定具体工作计划,完成动员部署,启动整治。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3年2月—4月15日)

    区各部门对照治理重点,对本辖区工程渣土处置的产生、运输、 消纳等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进行全面摸排,通过摸排及时发现本部门本系统行业性突出问题,并按照边整治边整改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剖析原因并制订整改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对涉嫌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专项治理的相关统计表格(附件 2-8)从2月起,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每月10日前汇总报送至区住建局,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每月12日前汇总报送至市建设局。 

    (三)总结善制阶段(2023年4月15日—5月15日前)

    区各部门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逐项核实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分析查找本区本部门涉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实施,抓紧补短板、强弱项,出台常态化管理制度,构建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工程渣土综合治理机制。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本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区住建局后经区政府同意后,于 5 月上旬报市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住建、纪委、公安、交警、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办、城投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详见附件 1),区住建、公安、交警、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办、城投等部门为专班成员,下设专班办公室,统筹推进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同治理。区级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加强对区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将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 

    理工作纳入 2023 年度区级对各部门考核内容。区渣土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检查督导,视情邀请驻区级各相关部门纪检监察组共同加强对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区级要强化层级监督管理,统一加强对区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切实提升治理绩效。各部门要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开展工程渣土处置领域执法监管联合检查、线索移送、处罚办案,实现监管行为全程留痕、公正规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施行,广泛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治理工作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本区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信息,通过电话或网络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对工程渣土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推进群防群治,促进工程渣土监管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单位等各类主体整体提升渣土治理水平。 

    (四)注重常态长效。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针对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制订出台常态化管理制度。要结合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全省推广,加快构建建筑垃圾能力充足、产消平衡、处置规范、监管闭环的数字智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