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婺城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政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重要性
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有利于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
二、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容
(一)贷款银行。在婺城的农业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及区农信担保公司“政银担”合作银行。
(二)贷款对象。婺城区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
(四)贷款方式。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30万以上的贷款,除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方式以外,亦可采用婺城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或“政银担”联合担保方式予以担保;非婺城区户籍粮食生产主体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且必须在婺城区范围的合作银行进行贷款。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各乡镇结合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本乡镇种粮主体名单;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提供的粮食生产主体名单进行汇总,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生产主体作为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生产主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自上年度12月21日起(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至当年的12月20日止。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金华市婺城区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商局审核。
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资金支付。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区农业农村局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到借款人;借款人非个人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贷款行拨付至借款人。
(三)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经商局、合作银行在次年1月30日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相关部门。
五、切实强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
(一)健全会商制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商局、区供销社、合作银行建立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监督使用,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落实到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食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区经商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区农信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款担保工作。合作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等管理工作。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仇俊聪
联系电话:1505797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