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某房建工程施工项目由于其中的钢结构施工部分比较专业,施工企业打算将其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请问这种做法会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主体结构、关键工作不得分包的规定?
张志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中标后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对上位法的完善,是在总体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补充了明显不适宜的特例。
综上,个人倾向于该施工企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本栏目答疑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