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2023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 何时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4.注意事项
①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②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