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金华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日期:2023-12-20 15:18:23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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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切实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金华市婺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曝光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内容以行业“典型性、影响性、震慑性”为标准,体现安全生产监管重点,涵盖危险化学品、消防以及工矿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

案例

2023年5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金华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储罐参数监控系统存在异常。经核查,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该加油站储罐参数监控系统存在异常,无法正常监测甲醇汽油储罐高低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浓度等一些重要安全指标参数,无法为储罐安全运维提供支撑,将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

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代表着一个事故隐患的消除,一个事故伤亡现实危险的排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