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
2.《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对本区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主体、实施病种、疫苗采购、补助金额和补助流程等方面的政策明确和落实。
(一)实施主体。
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由区级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或供应商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区统一或自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中的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23〕1号)中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附件1),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搜索“浙牧通”进入“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数量的,实行疫苗全额补助,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五)补助流程。
规模场补助资金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实行每半年度结算一次。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抄送区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发放到主体。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施行,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婺城区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
解读机构: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芳艳
联系方式:0579-8234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