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下统称学校)、责任督学: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17〕94号),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学校教育现代化发展。决定在全区学校开展2023学年学校发展性评价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内容
本学年督导评估主要内容是2023学年学校发展基础性指标、发展性指标(办学特色)和加分项指标。幼儿园和民办学校的发展性评价与年检相结合,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要求
请各校对照《婺城区2023学年学校发展基础性指标评价表》、《婺城区2023学年学校发展性指标(办学特色)评价表》和《婺城区2023学年学校发展加分项指标评价表》开展自查自评,撰写2023学年学校发展性评价自查自评报告(含自评表),做好指标说明和佐证材料。请各校将自评报告(含自评表)一式5份于次年6月初督导评估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上报局督导室(2306室),电子稿发至136265729@qq.com。
三、督导评估方式
实地督导评估与相关科室考评相结合方式。
实地督导评估一般安排在6月份,由区教育局组织督导评估组分别到中小学校开展现场督导评估,具体督评程序: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发展情况汇报;实地巡查走访;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查阅台账资料,对照评价表逐项评估打分;实地督评情况进行口头反馈。督导室将汇总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结果提交局党组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
四、评估结果运用
发展性评价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按一定比例计入学校考核,同时作为校级领导人事调整的依据之一。请各校和责任督学接到通知后抓紧落实,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
1.《婺城区2023学年学校发展基础性指标评价表》
2.《婺城区2023学年学校发展性指标(办学特色)评价表》
3.《婺城区2022学年学校发展加分项指标评价表》
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