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备注 |
一、建设 | |||||
1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 ||
2 | 污水处理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浙价资〔2015〕252号 金婺价〔2017〕4号 | 仅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 | |
二、水利 | |||||
1 | 水资源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三、农业农村 | |||||
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央)(★)(▲)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 ||
(1) |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 ||
四、法院 | |||||
1 | 诉讼费(中央)(☆)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 ||
备注:1.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