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城中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新狮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城中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新狮街道办事处可对本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具体委托执法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通浙江省消防监督执法系统账号和权限,根据实际在消防监督执法系统配置相关检查事项、处罚事项和相关表单;
7.委托单位要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需要组织集体议案、听证的,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后,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方应当接受并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委托方公章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要求,保管行政执法档案。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1.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12.受委托单位通过浙江省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委托执法模块、浙政钉—掌上消防模块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13.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通过浙政钉—掌上消防实施,根据检查对象选择相应的检查表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对象,督促其及时整改,依法处理;整改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复查,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交立案处罚或再次责令整改;
14.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办理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通过浙政钉—掌上消防实施。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通过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实施,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对执法人员提交立案处罚申请进行审批分工,案件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
三、委托期限
委托双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目录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内容 | 备注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4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5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目前已赋权 |
6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目前已赋权 |
7 | 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8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目前已赋权 |
9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目前已赋权 |
10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11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12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
13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 |
14 |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目前已赋权 |
15 | 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16 |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
17 |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目前已赋权 |
18 | 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目前已赋权 |
19 | 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
20 |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
21 |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 |
22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23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备注:已经赋权、划转的执法事项不再委托;由于赋权执法事项动态调整,导致委托执法事项与赋权执法事项冲突的,按照赋权执法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