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737756566P/2022-48694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考核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莘畈乡政府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2-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考核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1-05 16:22:16 来源:莘畈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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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农(林)业龙头企业,决定开展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考核和新一批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规模。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种养加销方面的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纯种养可适当降低标准);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以种养业为主的可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二)示范带动能力。种养殖企业对当地种养殖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在种养殖技术、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具有示范性,并能积极为当地农户提供技术、销售信息、订单生产等服务。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对当地农户增收作用明显。

    (三)企业效益。企业在近2年内的平均总资本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90%以上,银行信用良好。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带动力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地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五)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近二年企业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并且要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标准建设。

    目前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若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有机、绿色食品,且带动农户作用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二、申报确认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后,11月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产业科。

    2.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原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以审查资料为主)和新申报企业进行监测和审核,报区政府确认后公布。

    3.原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必须进行重新申报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确认为区级龙头企业。

    三、申报(考核)材料

    1.《金华市婺城区农(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

    2.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材料,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农业“两区”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原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须提供单位财务报表(盖章);新申报农(林)业龙头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21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附审计报告),相关会计报表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提供企业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涉税违法、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方面的承诺。

    5.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企业管理

    (一)凡确认为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由区人民政府授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

    (二)经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可继续享受区政府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或坑农害农行为的;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