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建房执法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01-31 16:18:42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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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婺区政办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建房执法监管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婺城区政府网站(http://www.wuch.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邮编:32102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4267300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9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0579-82367669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1   





附件: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建房执法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建房执法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  

(一)为切实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和《关于印发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婺区政办〔2021〕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婺城区辖区内农村建房,包括新建、拆建和改建。

 

二、职责分工

(三)部门职责。1.区资规分局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土地违法建房形势分析和研判,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从源头上防止产生农村违法建房问题。依法对土地违法建房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

2. 区执法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违建行为进行防控和查处,并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止违反农村宅基地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违法建房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农民违法建房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建设行为。

  7.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负责农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不得办理农房登记。

  8.区电力、供水、燃气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农房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四)乡镇(街道)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镇(街道)、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包括日常巡查、调查核实并制止辖区内农村土地违法建设,以及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并复耕复绿。组织村(居)委会建立监督网络,对村(居)委会不履行农村违法建房巡查报告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追责问责。

 

三、队伍建设

(五)巡查队伍。建立镇、片、村三级农村建房巡查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每村设一名农村建房协管员,镇、片巡查队伍由联片领导、驻村干部、资规所、建管办等组成,分级负责日常农村建房巡查。

(六)受理队伍。原则上20个村以上乡镇(街道)明确2名、其他乡镇(街道)明确1名受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房各类问题受理、转办和反馈。受理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七)执法队伍。结合“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每个乡镇建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建行为,并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监管机制

(八)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农村违章建房发现机制:

1.日常巡查发现。加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构建以村(居)为基础,乡镇(街道)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体系。村级农村建房协管员每周开展一次常态化村域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发现违法线索后应于当日报告乡镇(街道)。

2.遥感监测发现。通过无人机动态巡查、卫片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区资规分局及时反馈相关乡镇(街道)进行处置。

3.过程监管发现。严格执行宅基地建房审批后“六单位四到场”监管制度,联村干部、建管办、资规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测绘放样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六单位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农房建设过程可能出现的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超高建房等问题。

4.其他渠道发现。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和处置。

(九)制止查处机制。村(居)在发现农村违法建房线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要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发现农村违法建房线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止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乡镇(街道)依法进行分类处置并上报相关部门。

(十)移送执行机制。区农业农村、资规等部门巡查发现农村违法建房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进行制止和查处。

对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影响重大的农村违法建房案件,乡镇(街道)可提请区执法局,组织区纪检监察、公安、住建、农业农村、资规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并进行联合调查,依法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依法认定需强制拆除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拆除的农村违法建房,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强制拆除。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区域性、涉面广的农村违法建设,由区政府组织公安、住建、农业农村、执法、资规等部门开展集中行动,统筹执法力量,依法进行查处。

 

五、奖惩与责任追究

(十一)考核奖惩机制。将农民违法建房执法监管纳入乡镇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农民违法建房执法监管工作成绩突出,土地管理利用秩序良好的乡镇,在新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安排上予以倾斜。

推动解决农村宅基地信访突出问题,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对年度农村宅基地信访问题总量居高不下的乡镇(街道),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相关村、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乡镇(街道)与各行政村签订控违目标责任书,实行农村建房管理与村干部报酬衔接机制,对村级动态巡查不到位、发现报告机制未落实的村核减年度报酬。压实村级主体责任,对行政村控违不力的,年度内发现第一次,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纪委、组织对村两委负责人、联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进行问责。对“无违建村(社)”,根据《婺城区“无违建”创建及违法建筑物拆除以奖代补办法》(婺无违建创建办〔2020〕2号)进行奖补。

(十二)责任追究机制。1.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对乡镇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建房问题严重的;对农村违法建房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妨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农村违法建房问题被省级以上单位挂牌督办或约谈问责的。

2.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农村违法建房行为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巡查发现农村违法建房行为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导致违法建房形成事实或违法状态难以消除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为农村违法建房主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许可手续,提供水、电、气服务的;因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村(居)不履行对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和协查职责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对农村建房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重的,由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六、附则

  (十三)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