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组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金华市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廉政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廉政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组长授权他人担任审计现场负责人的,审计现场负责人代行审计组组长廉政管理职责。审计组组长的廉政职责包括: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采取回避等相应措施,并指定审计组兼职廉政监督员。
(二)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三)审计进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审计过程中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发现审计人员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五)审计结束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三)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四)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五)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第五条 审计组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导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及时向审计组组长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二)针对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三)协助审计组组长处理审计现场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事宜。
第六条 异地审计及外出审计调查期间审计组应设生活管理员,负责审计组审计期间各项费用的记账、结算和报销。
第七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及时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或在被审计单位电子显示屏、内网上公布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第八条 现场审计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资金)。
第十条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组确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项目审计,应事先核实专家身份、专业技能等级等基本情况后,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严格外聘专家考勤并以其实际工作日按有关规定结算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异地审计需要住宿的,由审计组统一集中安排并严格执行差旅费相关管理规定。审计组就餐及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组不得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现场拒绝被审计单位摆放水果、香烟,不得收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及土特产。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联欢、参观景点等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推荐介绍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联系其他业务,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不得为个人或家属、亲友提出安排工作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利用审计权力和审计影响力为自己和他人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审计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文明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穿戴得体、言谈恰当,审计现场不得穿拖鞋工作,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接洽应态度友善,语言平和,不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兼职廉政监督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审计组全体成员要服从管理,严守纪律。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法规和审理科通过请被审计单位协助监督和采取不定期检查或回访等方式,监督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凡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