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集体土地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补助方案》

日期:2023-01-12 09:24:15 来源:区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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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为进一步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及时有效治理改造动态出现的集体土地危房,根据省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结合我关于印发婺城区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婺区建2019〕24号)、《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办法》(婺区政办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补助方案

  经第三方检测单位鉴定为C、D级的危房,原则上D级危房应拆尽拆,C级危房修缮加固具体措施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一般危房

1.拆除集体土地上一般C、D级危房拆除补助按已拆除危房的占地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经费计算,最高不超过15000元每户

2.修缮加固。集体土地上一般C级危房修缮加固的占地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每户。

(二)集体土地上难家庭危房

1.困难家庭D级危房拆除重建,重建的房屋原则上为一层平房,占地面积不超40平方米(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集体土地上困难家庭C级危房户愿意拆除重建的参考D级危房拆建政策实施,不愿拆除重建的修缮加固,修缮费用最高不超5万元,由区财政保障

(三)特殊情况

1.下山安居创富工程搬迁范围内(沙畈乡、塔石乡、莘畈乡、箬阳乡四个山区乡所有村;琅琊镇、安地镇在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内村庄)的C、D级危房农户,符合下山安居创富政策并自愿提出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2.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下山移民政策、下山安居创富等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3.如困难家庭危房户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拆除重建或者修缮享受区财政补助,多余房屋由村集体收回;

4.2020年起未享受集体土地上一般危房治理补助政策的危房按本方案执行

  二、资金管理及拨付

(一)专项工作费用

  婺城区集体土地上疑似危房鉴定和危房解危鉴定用由区财政保障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补助资金真实合理性审计的审计费用,从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拨付

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提供补助资金申报表、费用清单、人工费、材料款收据等经第三方审计后,一般危房治理补助资金由区住建局拨付给各乡镇(街道)统筹使用;自行改造的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资金由建设局拨付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拨付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危房改造的,改造救助资金由区建设局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拨付到各实施主体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方案中未明确事项参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