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2-46028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发〔2022〕17号

  • 成文日期:

    2022-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2-09-22 09:42:39 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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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婺城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婺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为主题主线,按照“扛旗争先、崛起浙中”工作要求,把握“稳中求进、以进求变”工作基调,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推动婺城加快建设高能级现代化都市核心区。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治理,坚持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坚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持政务公开、阳光行政。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完成区长交办的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由牵头的副区长与相关副区长商量后决定。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突出政策一致性和连续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浙江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婺城力量。

    第十一条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婺城。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新时代美丽婺城建设。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战实效深化数字化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本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构承办。

    区政府制定或经区政府同意由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30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进一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行“互联网+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扩大公众参与。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参加,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沟通交流区政府领导各分管工作;

    (五)讨论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府办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副区长或区府办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区府办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直接提议,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府办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区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呈报区长审批;不能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呈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备案审批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三类会议”配额管理制度,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应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区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府办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抄告单由区府办主任审签,重要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分管副主任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区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严格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央、省没有明确要求配套发文的,原则不制发配套文件。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和婺城实际,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能为名义重视而提级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上级党委政府联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区委决定是否制发配套文件。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进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在婺城落地生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严格区政府领导文稿发表。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相关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36条办法”、市委以及区委具体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建立健全“双周学习”等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委有部署,政府抓落实”,要大力弘扬“大干、快干、能干、实干、苦干”的工作作风。要增强“没有走在前列也是一种风险”的意识,迭代完善比拼、“赛马”等激励机制,推动政府系统争当“扛旗先锋”,打造勇于竞争、敢于胜利的政府铁军。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三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乡镇(街道)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乡镇(街道)任职的区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前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婺区政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