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2-460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2〕31号

  • 成文日期:

    2022-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21 17:25:28 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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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评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其他工业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方法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对评价年度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两年内可申请继续作为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再加上各类加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

    (一)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4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10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350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2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三)计分规则

    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且营业收入不为0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按基本分的1.5倍赋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0分。

    (四)总税收加分

    上年度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计算),最高加20分。

    (五)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36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12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20分。

    (六)亩均社保费加分

    亩均社保费(企业缴纳部分/企业用地面积)超过1万元/亩的企业,每增加0.1万加0.2分,最高加20分,不足0.1万元的部分不加分。

    (七)工业投资加分

    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入库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加分。

    (八)其他加减分

    工业企业符合下表中相关情况的进行加减分,单项类别中同时满足多种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类别

    条件

    分数

    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以及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和完成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申报的企业。

    10

    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企业

    10

    当年列入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

    8

    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

    3

    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的规上企业

    -10

    四、分类设置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婺城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分高耗能和非高耗能两大类,其中高耗能不再细分评价分类,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排序;非高耗能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分类,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分类如下:

    1.A类(重点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且年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3%(含)且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前20%(含)且年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3%(含)且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且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

    2.B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10%(不含)-50%(含)和规模以下3%(不含)-43%(含)的企业。

    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不含)-65%(含)和规模以下3%(不含)-48%(含)的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日(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2年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的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交易标的为厂房或土地)或法院拍卖(以司法裁定书出具时间为准,交易标的为厂房或土地)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可享受一次直接定档B类。

    3.C类(帮扶整治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50%(不含)-90%(含)和规模以下43%(不含)-70%(含)的企业。

    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65%(不含)-94%(含)和规模以下48%(不含)-80%(含)的企业。

    4.D类(淘汰关停类):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10%(不含)、规模以下后30%(不含)的企业。

    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6%(不含)、规模以下后20%(不含)的企业。

    企业实际登记面积超过15亩,且在评价年度(含)前3年均未上规的占地面积大效益低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已经是规上企业且已申请合并评价并纳入规上企业评价的、企业注册成立不满三年的除外)。

    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金华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企业整体关停淘汰的企业。

    婺城区如在金华市区上一评价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税收增速排名第一的,非高耗能类别中A类规模以上企业占比可提升至22%,两项指标均为第一名的可提升至23%,规模以上企业C类占比作相应调整。

    (二)特别调整规则

    全区统一设置限档、提档、豁免、合并等四项调整规则,在计算出排序结果后,对既符合提档又符合限档的企业,实行限档;对既符合提档又符合豁免的企业,只能择一调整。提档只提一档,不得跳档。对于首次获得工业用地的且处于建设期或过渡期内的直接定档企业不适用特别调整规则。小微企业园持地主体年度企业分类评价,参照当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

    1.限档

    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A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出租面积大于20%的,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不列入A类。亩均税收低于8万的企业不列入A类。

    2.提档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结果可上调一档,最高上调到B类。

    3.豁免

    获得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市级或区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4.合并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金华市婺城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亩均办”)确认后可以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亩均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共同产权所有人或集团公司)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且投资人之间存在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控股),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亩均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被合并企业按照合并评价企业的评价等级享受相应政策。

    合并只适用于婺城区内(除金华开发区和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企业之间,不适用于跨区企业间的合并。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谁审核”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税收、销售收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税费优惠金额及社保费企业缴纳部分等数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企业名单。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环境违法行为当年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

    婺城供电分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名单、获得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名单、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名单和“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名单。

    区发改局提供评价年度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和高耗能企业名单。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末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清单,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清单。

    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评价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评价年度末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区人力社保局提供有效期内拥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名单。

    区残联提供残疾人之家(工疗车间)企业名单。

    区民政局和公安分局分别核实合并企业中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和直系亲属关系。

    区经济商务局负责对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区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区经济商务局。涉及其它调整事项的由区有关部门认定和提供。企业不按时登录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强化公开公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区政府审定,并公开公示。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具体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1.保障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方面需求。

    2.按10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3.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3%、4%的比例给予奖励。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保障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方面需求。

    2.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3.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2.4%、3.2%的比例奖励。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的比率享受。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除外。

    (三)C类企业

    1.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3.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80%的比率享受。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除外。

    (四)D类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2.不得享受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3.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除外。

    采矿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在资金兑现时,按A类企业参照执行。企业恶意逃避评价的,政府各种扶持资金不予兑现,非企业原因未列入评价的工业企业在资金兑现时,按C类企业参照执行。当年新上规的企业三年内不实施资源要素倒逼政策。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后,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以上政策市级及以上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区经济商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婺区政办〔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行业分类说明

    2.区级有关部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