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金华市婺城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本级
2.2 乡镇(街道)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4.3 财政支出政策
4.4 预算调整
4.5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6.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能及时提供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本级。
2.1.1 区财政局是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牵头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区人大财经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
2.1.3 区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预算局承担。应急预案启动后,协调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 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财政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区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区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要加强与区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局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需要上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正式报告。
3.2.4 区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办理,再通知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区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局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 区财政局主要领导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措施。
4.2.1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支出政策。
4.3.1 各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4.3.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履行区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属于乡镇(街道)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政府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支持或向上级财政申请补助。
4.3.3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3.4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5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对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乡镇(街道)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5 资金拨付。
4.5.1 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根据区政府的决策,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5.2 对同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款手续办理工作。
4.5.3 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财政局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5.2.2 各乡镇(街道)财政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6.1.1 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6.1.2 各乡镇(街道)财政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