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被处罚人:金达,身份证号:420***19****25****,金华市婺城区菲梵护肤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2MA7N62RJ69。
经查,金达经营的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迪耳路445号的金华市婺城区菲梵护肤品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内)。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店《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经营者金达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1份;陪同人员李**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4张;经营者金达的《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0519公201号)1份;复查现场照片1张。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婺卫公罚〔2022〕3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婺城支行,收款人: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50292780002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