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309051194/2022-47516

  • 文件名称: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08 11:19:36 来源: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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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自然资规婺罚〔2022〕1号



    被处罚人:金华市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X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1年始,金华市XXXXXXX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同创村倪西店自然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同创村倪西店自然村地段,用地四至: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到目前止,现场建有钢架结构房屋两处,用途为公司临时办公场所。经山东光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建设占地面积428.7平方米(合:0.6431亩),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村庄用地,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允许建设区面积428.7平方米(合:0.6431亩)。

    2022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自然资规婺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金华市XXXXXXX有限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自然资规[2019]19号“责令退还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2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2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428.7平方米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叁角(¥:3858.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将罚没款缴入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

    XXXXXXXXXXXX,帐号:XXXXXXXXXXXXX),缴纳没付款前须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局婺城分局开具《浙江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两份,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