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劳动纠纷治理工作,根据司法调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联合拟定了《关于建立婺城区劳动纠纷“一站式”司法调解确认机制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建立婺城区劳动纠纷“一站式”司法调解确认
机制实施意见
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关于建立婺城区劳动纠纷“一站式”
司法调解确认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纠纷化解效率,依法、及时、高效、妥善化解拖欠薪酬案件,构建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和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婺城区“民工暖心帮”活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公布如下:
第一条 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组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及受理的举报投诉中立案的欠薪案件,对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联系,且有调解意愿的,一般应当组织调解。
第二条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促进调解有序有效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婺城区法律援助机构发送《协助调解函》,法院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参与调解,引导、保障调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开展。
第三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上述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司法确认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两日内将调解协议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移送法院。
第五条 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或一方当事人联系不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继续调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民事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案件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后,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证据使用。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欠薪案件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确有逃匿、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等迹象,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引导劳动者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七条 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第八条 根据婺城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应调解工作需要,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适时召开由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在调解、诉讼处理标准上形成共识,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交接。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可结合网格化平台,司法所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