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2-45225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区经济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26 09:18:22 来源:区经济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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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由区经商局牵头,起草《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8号)。

    (二)《金华市区工业企业单位效益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其他工业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综合评价有关事项

    1.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2.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4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10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350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2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总税收加分

    上年度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计算),最高加20分。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36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12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20分。

    5.亩均社保费加分

    亩均社保费(企业缴纳部分/企业用地面积)超1万元/亩的企业,每增加0.1万加0.2分,最高加20分,不足0.1万元的部分不加分。

    6.工业投资加分

    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入库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超100万的加1分,最高加20分,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加分。

    7.其他加减分

    工业企业符合下表中相关情况的进行加减分,单项类别中同时满足多种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类别

    条件

    分数

    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以及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和完成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申报的企业。

    10

    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企业

    10

    当年列入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

    8

    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

    3

    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的规上企业

    -10

    (四)分类设置

    1.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婺城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分高耗能和非高耗能两大类,其中高耗能不再细分评价分类,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排序;非高耗能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分类,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分类如下:

    A类: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且年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3%(含)且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前20%(含)且年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3%(含)且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B类: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10%(不含)-50%(含)和规模以下3%(不含)-43%(含)的企业。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不含)-65%(含)和规模以下3%(不含)-48%(含)的企业。

    C类: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50%(不含)-90%(含)和规模以下43%(不含)-70%(含)的企业。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65%(不含)-94%(含)和规模以下48%(不含)-80%(含)的企业。

    D类: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10%(不含)、规模以下后30%(不含)的企业。非高耗能类别中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6%(不含)、规模以下后20%(不含)的企业。

    2.特别调整规则

    对企业分规模、分行业进行排名并确定初步等级后,再利用限档、提档、豁免等规则最终确定等级。另外,企业符合合并条件的可以申请合并评价。被合并企业按照合并评价企业的评价等级享受相应政策。合并只适用于婺城区内(金华开发区和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除外)企业之间,不适用于跨区企业间的合并。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企业数据和相关名单,区经商局对数据和名单进行汇总和评价,同时强化数据审核和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差别化政策。

    四、其它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三年。适用范围为婺城区行政区域(除金华开发区和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婺区政办〔2021〕14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婺城区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徐枭

    联系电话:8222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