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考核,以及对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河道堤防、海塘、小型水库、山塘、圩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调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海塘包括沿堤(塘)的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规划和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局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三)工程遇设计标准内洪水发生重大险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被评为“蜗牛工程”的项目。
第六条 考核总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单项(分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总分在800分及以上,且各单项(分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类)总分7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总分在800分以下,或有单项(分类)考核得分低于该项(类)总分7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底科室、个人评优的重要参考。不合格项目的科室负责人要向局党组做书面检查,查排原因并第一时间做好整改。
第八条 具体考评细则参考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2019年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