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聚焦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开展地毯式、全覆盖、无死角大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清理,坚决整治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以整治存量、严控增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为主要任务,以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含出租,下同)、人员集聚、改扩建(含装饰装修,下同)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对全区所有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问题,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
1.重点对象。聚焦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和改扩建自建房为重点对象,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6月20日前,全面完成上述自建房的排查,8月底前,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对象安全隐患整治。
2.其他对象。其他区域以“四类房屋”为重点,在7月底前,完成所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8月底前,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9月底前,率先完成四类重点房屋解危工作,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12月底前,所有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
三、工作举措
(一)明确步骤,排查到位
排查实行“业主自查、镇街排查、专班复核”方式,明确任务流程,落实各方责任。
1.业主自查。压实业主(产权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社区(村)居委会要组织人员上门与业主对照排查标准进行自查,现场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将自查表报送属地乡镇(街道)一份。
2.镇街排查。乡镇(街道)专业排查要与业主自查同步跟进,以社区(村)为网格,逐栋对自建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到全覆盖,无盲区,不漏一栋。同时要在建设部门提供的第一次自然灾害普查成果的地形图上编号标记,以备比对核查。排查中要逐栋摸清房屋情况和安全现状,做到“排查一栋建档一栋”,并按照土地性质分别录入相应省级信息系统。对隐患发现和处置要全过程留痕。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形成排查整治总结报告和汇总台账。
3.区级复核。区专班要组织专业队伍,分组包片开展抽查复核、明察暗访等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村)实地组织抽查,社区(村)抽查覆盖面100%,疑似危房抽查率100%,其他四类重点房屋抽查率不少于10%。总结分析整治中的典型案例,推广好经验。
(二)力量组织,配置到位
1.组织排查力量。各乡镇乡镇(街道)统筹组织辖区内公安、资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公职人员,并邀请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排查组,分组分片包干开展排查,分组数量和人员配置力量要确保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排查任务。乡镇(街道)排查小组要充分使用本地建筑工匠。原则上每个排查小组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2.组织技术力量。从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和建筑工匠中筛选专业技术人员。住建局要成立区级技术服务组,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开展排查整治,协助乡镇(街道)足额配置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专业人员,对所有参加排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报备。
3.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各乡镇(街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
(三)依法整治,解危到位
1.把握标准,分类鉴定。各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对疑似危房和所有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同步组织相关主体开展房屋安全分类鉴定。
(1)已鉴定属于A、B级且无改扩建行为的、有设计单位参与的验收合格意见、无《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中所列初判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三类情况,可不需再鉴定;
(2)未鉴定也无验收合格意见,但不属于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等特征的砖混结构且无隐患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须在11月底前完成鉴定;
(3)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委托鉴定,同步组织专家进行研判;
(4)以上所列情况之外的其他经营性自建房应在8月底前完成鉴定;
2.专业治理,及时解危。按照“谁所有谁整治”和属地责任的安全管理原则,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督促指导业主(产权人)整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整治方案,限时整改。对排查中新发现的人员聚集使用或居住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腾空、边治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期间房屋安全管控,全面落实“D级危房应拆尽拆、C级危房加固到位,风险来临应转尽转”的要求。
3.加强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和人员聚集性非法经营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定期上报处罚情况。对涉及用地、立项、规划、经营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要加强房屋鉴定机构的监管,严禁资质条件不合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科学可靠、真实准确。
(四)创新监管,管控到位
1.规范审批管理。将三层以上自建房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做到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
2.完善长效治理机制。通过对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全覆盖巡查以及部门间数据共享,多渠道获取危房信息,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农户及业主主体责任落实,做到“发现一栋(户)、改造一栋(户),动态清零”。创新和完善自建房监管体制机制,充实自建房建设管理队伍,推进信息化与网格化动态巡查有机结合,进一步健全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执法机制。
3.加快信息化系统应用。集体土地房屋要充分应用农房“浙建事”全生命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在排查整治中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相关房屋的摸底信息、安全鉴定及解危治理情况,及时掌握自建房底数分布、土地转性、用途变更以及改扩建等关键信息,巩固和提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5月底前,农房“浙建事”系统建房审批和危房管理应用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充分应用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城镇房屋基础信息库,统筹抓好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形成城镇房屋安全隐患从发现到销号的工作闭环,并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解危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住建局、公安分局、资规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组成的城乡自建房排查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专班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查危排危除危各项工作。
(二)强化督查指导。公安、市场监管、资规、行政执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宗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常态跟踪指导,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5月20日前),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要坚持典型示范,组织对隐患特别集中的片区、特别典型的案例进行集中整治,打好百日攻坚,做好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攻坚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专班建立浙政钉信息共享和联络员制度,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每周五15:00前报送附件2、3、4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和疑似危房清单(国有土地方面:边彦龙,联系方式:13777507311,787311;集体土地方面:喻欣,联系方式:18767952234,782234)。
附件:1.城乡自建房排查治理工作专班名单
2.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
3.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集体土地)
4.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国有土地)
附件1
金华市婺城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及职责分工
组 长:徐镜跃
副组长:吴建禄(区府办)
徐 彪(区住建局)
成 员:骆君长(区民宗局)
倪宁健(区教育局)
吕宏宇(区公安分局)
陈宝清(区民政局)
严剑平(区住建局)
盛有红(区住建局)
俞玉园(区交通运输局)
徐旱增(区农业农村局)
赵朝阳(区文旅体局)
王文明(区卫健局)
葛永江(区应急管理局)
任 坚(区市场监管局)
周一飞(区行政执法局)
黄秀英(区资规分局)
傅 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张小双(住建局)
周 航(罗店镇)
吴俊卿(乾西乡)
王晓华(竹马乡)
王 平(雅畈镇)
应建东(安地镇)
楼 鹏(白龙桥镇)
胡精麟(琅琊镇)
杨颖慧(蒋堂镇)
陈长征(长山乡)
郑展科(沙畈乡)
李 霞(塔石乡)
吴昊原(莘畈乡)
丁 成(箬阳乡)
陈 斐(城东街道)
胡剑利(城西街道)
杨大春(城中街道)
韩 波(城北街道)
郑俊杰(新狮街道)
专班下设办公室,徐彪兼任办公室主任,严剑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城建线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喻欣(住建局)、边彦龙(建设局)、邵玲奕(民宗局)、朱剑俊(教育局)、池芳婷(公安分局)、徐登健(民政局)、戚怡(交通运输局)、杨朝洋(农业农村局)、胡元亨(文旅体局)、季荣根(卫健局)、孙贝(应急管理局)、王忆舟(市场监管局)、戚学亮(行政执法局)、虞黎田(资规分局)、倪慧(区消防救援大队)、王光辉(罗店镇)、郑紫娟(白龙桥镇)、陈龙(雅畈镇)、徐东斌(安地镇)、黄毅清(蒋堂镇)、鄢子琛(琅琊镇)、牟华静(乾西乡)、李笑雨(竹马乡)、苏毅(莘畈乡)、蒋阳震(沙畈乡)、何微(箬阳乡)、陈向男(塔石乡)、冯凯玢(长山乡)、徐菲菲(城东街道)、陈钊(城北街道)、陈旭科(城西街道)、盛江锋(城中街道)、叶逊(新狮街道)为联络员。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城乡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城乡住房建设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自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查;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用地指标的统筹保障工作,指导城乡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建房宅基地用地违规审批、农房乱搭乱建行为排查,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做好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排查处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体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宗局:负责本行业、领域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指导开展防火知识培训,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
地 址 | 省(市、区) 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栋 | ||||||||||||
产权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是否四类 | □是(生产经营、人员集聚、改扩建、三层及以上房屋) □否 | ||||||||||||
房屋用途 |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 □是□否) | 具体用途包含(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培训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
□ 其他自建房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其他 ) □集体土地(□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 ||||||||||||
所在区域 | □城市建成区 □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工业园区□建制镇 □集镇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 ||||||||||||
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建成时间 | □建造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具体年份: 年 | ||||||||||||
2.建设情况 | |||||||||||||
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
建造方式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自行建造 □其他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预制板 □现浇板 □木或轻钢楼屋盖 □石板或石条)□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混杂结构 □窑洞 □其他 | ||||||||||||
改扩建情况 | 是否改扩建:□是 □否 改扩建次数: 次 | ||||||||||||
改扩建内容(多选):□加层 □加夹层 □加隔墙 □减柱 □减隔墙 □建筑外扩 □其他 | |||||||||||||
是否装修:□是 □否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 □否 | |||||||||||||
3.管理情况 | |||||||||||||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多选)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 □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以上手续均无 | ||||||||||||
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 | □是 □否 | □违法建设(□违法占地 □违法新建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 □违法规划审批 □违法建设审批 □违法经营许可) | |||||||||||
4.排查情况 | |||||||||||||
现场状况 | 1.周边情况:□无异常 □房屋周边地面长期积水;□房屋上装有大型广告牌;□房屋周边有工程建设和深基坑施工情况;□房屋周边有影响安全的危险因素(例如山体滑坡等);□有破墙开门、开窗或开店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或其他改变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情况。 2.地基基础:□无异常□房屋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斜向)裂缝;□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裂缝持续发展尚未稳定;□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的。 3.墙体构建(单选) 3.1砖砌墙:□无异常□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使用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受潮渗漏 3.2石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或开裂严重,明显空鼓,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的。 3.3生土墙体:□无异常 □墙体开裂严重; □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 3.4承重木构架:□无异常□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变形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有明显干缩裂缝;□卯榫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3.5梁柱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柱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3.6楼板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楼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4.楼屋面:□无异常 □明显变形 □明显裂缝 □较严重渗漏 □老化破损 | ||||||||||||
现场调查结果 | □无变形损伤(当房屋无以上情况且处于正常使用情况下)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当存在以上一条或多条状况时,初判存在危险,房屋应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分类处置。) | ||||||||||||
初步判定 | □危险房屋(不安全) □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 □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 ||||||||||||
安全鉴定 | □是 □否 | 鉴定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鉴定时间 | 年 月 日 | 鉴定结论 | 房屋安全等级:□A级 □B级 □C级 □D级 | ||||||||||
5.整治情况 | |||||||||||||
□管理措施(多选) | □停止使用 □停止经营 □封控警示 □人员撤离 □其他 | ||||||||||||
□工程措施 | □拆除重建 □维修加固 □其他 | ||||||||||||
□违法建设查处(多选) | □全部拆除 □部分拆除 □补办手续 □罚款 □没收 □其他 | ||||||||||||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集体土地)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地区 | 排查总户数 | 四类重点房屋数量(户) | 发现疑似危房数量(户) | 鉴定确认危房数量(户) | 已整治数量(户) | 整治方式(户) | 处罚情况 | ||||||
C级 | D级 | C级 | D级 | 拆除 (新建) | 修缮加固 | 其他 | 立案(起) | 处罚(起) | 移送(起) | ||||
附件4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国有土地)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地区 | 排查总户数 | 四类重点房屋数量(户) | 发现疑似危房数量(户) | 鉴定确认危房数量(户) | 已整治数量(户) | 整治方式(户) | 处罚情况 | ||||||
C级 | D级 | C级 | D级 | 拆除 (新建) | 修缮加固 | 其他 | 立案(起) | 处罚(起) | 移送(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