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2-42760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1〕14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1〕14号

    日期:2022-06-30 14:55:29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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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114

    申请人:张某争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茶叶有限公司

    2021524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X20213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226日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支付花费18.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普洱茶”一份,订单编号X,商家通过圆通快递:X发出,本人于202131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132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132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产品购进厂家的证照,购进凭证、查验记录、产品的检验报告、包材检验报告等材料,检验结论为合格,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为商家提供了该产品购进厂家的证照、购进凭证、查验记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检验结论为合格,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未看到相关资料,不知道是否查看商家有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等,也不知道检测的产品和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根据执行标准GB/T22111中规定“8.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8.2出厂检验项目为:紧压茶:感官品质、水分、灰分、茶多酚、净含量。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包括产品的品质、理化指标、安全性指标、净含量等。”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查看相关产品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被申请人于20213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324日到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龙桥镇X号进行检查。该款产品是云南某茶叶有限公司出品,产品信息印刷在内包装纸上,产品信息内容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第三人能提供该公司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符合生产企业半年送样做型式检验一次的要求(依据产品标准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该产品内包装用材是普洱茶常用的棉纸,然后手工折叠包装。包材清洁无异味。第三人通过生产企业提供了包材厂家的资质资料。同一个厂家生产的一批棉纸,不可能有的气味刺鼻,有的洁净无味。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产品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经不予立案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是正确履职。

    二、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提供资料超出法律对食品销售企业的要求,要求被申请人反馈检查具体详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销售者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仅限于上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而且这些材料属于经营管理材料,主要是履行主体责任所需,供监管部门检查。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材料的范围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销售者的资料追溯要求,属无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该信息或者在拼多多平台上明示,或印在普洱茶的包装棉纸上,以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要求提供经营管理材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申请人如有具体线索认为包材的生产流程和茶叶的加工流程存在违法行为,应直接向该茶叶的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让第三人去证明茶叶的生产流程和管理是否到位,该种举报属举报对象错误。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怀疑包材、农残,但是未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指引。举报材料附件中提交的照片表明,申请人收到的普洱茶外包装完整,正反面整洁,包装材质是棉纸,茶饼外观是光滑的圆饼,开包后略有茶碎,投诉举报书中的问题一、二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的样品也没有发现明显的问题。问题三是对生产企业的质疑,属举报对象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该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的举报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只提出主观的怀疑和不认可。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结果也不支持申请人的怀疑。被申请人在履职中涉及到销售企业的经营信息和商业信息,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现场检查情况详情不予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将举报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所以申请人要求反馈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依职权不予反馈。

    三、申请人就同款同批次产品的举报回复多次复议。申请人申请的另一个行政复议案即金婺政复立字20218,缘由是在拼多多上的另一个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的普洱茶饼的举报回复不服。两份举报书的内容完全相同,且和本复议案涉及的普洱茶是同款同批次。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多次相同的举报,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多次就同一事实理由申请复议,复议机构重复审查,复议设定的目的就模糊了,结果是造成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的浪费。202010月到20216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在金华地区的就达44条。由此,申请人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排除适用该办法,不作为消费举报处理。

    第三人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未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案件的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226日,申请人在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购买一包“班章2007年老普洱熟茶云南七子饼茶勐海茶叶十三年老原料357/片”,花费15.79元人民币。20213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以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为被举报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1226日在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支付18.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普洱茶’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本产品质地松散较多杂质,不符合标准的基本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二: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任何的合格证证明、无任何检测报告、无食品卫生证明文件等(完整版举报书、证据图片见附件),且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图片显示,涉案产品包装正面有“云南七子饼茶老普洱”、“普洱茶[熟茶] 净含量:357克”字样,涉案产品包装反面标注有产品相关信息内容为“名称:老普洱 普洱茶(熟茶),配料:云南勐海大叶种晒青茶,产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净含量:357克,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453282200195,贮存条件:在通风、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下,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泡茶办法:取茶5-8克,95以上开水冲泡,出品商:云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村委会曼嘿村民小组100米处,原料日期:2007.07.15,生产日期:2020426日。20213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到第三人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被申请人现场核查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案产品的样品进行了检查,样品包装上标注字样、内容除生产日期外与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标注内容相一致。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商云南某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涉案产品送货单以及包材生产企业贵港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2021326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涉案产品溯源信息齐备,包装洁净无味,茶饼紧实、色泽黑褐,申请人举报信息未能查实,现有检查结果不能确定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经审批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202132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信息不立案。20215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相关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普洱茶叶包装图片、云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及贵港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涉案产品送货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该案进行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第三人金华茶叶有限公司系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并非生产者,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核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商、包材生产企业相关证照、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送货单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图片和被申请人核查情况,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签已标明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在其举报内容中提出的本产品质地松散较多杂质,不符合标准的基本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主张,申请人未能提供具体违法线索,且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违法事实存在,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X20213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