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2-42758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1〕11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1〕11号

    日期:2022-06-30 14:21:51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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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111

     

    申请人:杨某温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茶叶有限公司

    202156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举报编号X2021419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未履行之法定职责,对举报的产品重新进行调查,重新作出答复。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商户金华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茶叶旗舰店购买店铺宣称安吉白茶”实际发货产品标识产品名称“白茶”。产品碎末多异味大、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产品包装标签无标识生产许可证等食品安全问题,20214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1419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该不立案的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通过商家提供的产品标签信息、所谓证照为依据作出的,并未对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一、产品标签标识所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为食用农产品,但所销售的产品于202121日已经完成生产包装,净含量为125g,故此产品属于预先定制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得知,食用农产品提前定量包装,就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遵照GB7718进行标签标注,故申请人认为该标签不合格。被申请人法律和产品知识认知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之产品碎末多,异味大、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等问题,被申请人没有认真核实申请人购买此批次产品,被申请人的回复仅仅是通过商家提供茶叶相关资质及检验报告、包材资质及检验报告等材料而得出产品无食品安全问题的结论。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购买批次产品之出厂检测证明、原料来源证明、农残重金属检测报告等文件申请人亦没有看到,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立案调查,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被申请人于20214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49日到白龙桥镇某村X号进行检查。现场有被举报的产品样品。该款原料茶叶是从安吉柏茗茶场购进,由遂昌神龙雾峰茶叶专业合作社分装,以食用农产品进行销售,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进行标识。第三人在经营中保存有分装企业资质、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原料茶叶的《安吉白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索证材料完整。第三人通过生产企业提供了包材厂家的资质材料。现场检查看到的样品包装,干净无味。打开样品查看,绿茶完整,气味怡人,未见申请人陈述碎末多、异味大的问题。白茶是微发酵的茶叶,但是安吉白茶是绿茶,不属于白茶系列。拼多多平台上宣传的是安吉白茶,产品包装是仅仅写白茶,但是包装袋里的产品确实是安吉白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品名调整为“安吉白茶”,以免造成误解。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产品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经不予立案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是正确履职。二、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提供的资料超出法律对农产品销售者的要求。依据《食用农产品注释》(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初制茶属于食用农产品,标签适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是合法的。产品标签上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材料的范围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要求,属无理要求,可以拒绝。三、申请人的举报未提供具体线索,申请人属职业举报人。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怀疑包材、农残,但是未提供具体的线索,例如包材中硫超标,食品中铅超标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4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出怀疑,没有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不能提供的,不符合举报的要求,被申请人可以不作为举报处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也没有发现违法线索。杨某温从202141日开始,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在金华地区的就达48条。每天都在投诉举报,显然,杨某温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排除适用该办法,不作为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杨某温大量的投诉举报行为,造成行政成本巨大的浪费。四、现场检查详情不予告知。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到销售企业的经营信息和商业信息,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现场检查情况详情不予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将举报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所以,申请人要求反馈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依职权不予反馈。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未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案件的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32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茶叶旗舰店”支付25元购买一包网页宣传为“安吉新茶 甄选白茶”、产品标题为“安吉白茶2021新茶叶高山绿茶雨前正宗白茶125g500g”茶叶。20214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以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为被举报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2021327日拼多多店铺‘某茶叶旗舰店’支付25元购买网店标题和商品详情页茶种类宣称“安吉白茶”125g预包装1份,到货拆包发现,问题一网店标题商品详情页茶种类宣称‘安吉白茶’,收货实物包装标识为普通‘白茶’,涉嫌欺诈宣传;二产品碎末多异味大,不符合茶叶生产销售的基本要求,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三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其中文标签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任何生产安全和合格证明,且多次索取遭拒(完整版举报书、证据图片见附件);请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将结果以12315平台和书面回复本人,谢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图片显示,涉案产品为塑料袋包装,包装袋有“白茶”字样,包装袋上贴有标签一张,标注内容为“食用农产品;品名:白茶(一),产品原料:茶树鲜叶;采摘季节:春季;产地:浙江;保存方式:密封、冷藏、避光;生产商:遂昌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浙江省遂昌县AB村;生产日期:202121日;保质期:18个月;称重:125g”。20214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到第三人金华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被申请人现场提取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被举报的产品样品,除生产日期外,包装标注情况和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一致。被申请人现场开包检查塑料袋内的茶叶是大叶片绿茶,包装洁净无异味。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商遂昌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吉某茶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NO2020W-1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吉白茶茶园证、“安吉白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包材生产企业贵港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1418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茶叶溯源信息齐备,包装洁净无味,茶叶无霉味无异味,举报人举报信息未能查实,现有检查结果不能确定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经审批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202141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信息不立案。20215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取的检验报告(NO2020W-1187)显示,受检样品名称为“安吉白茶”,样品等级特级,生产单位安吉柏茗茶场,商标“吟诗”,检验依据为GB/T20354-2006《地理标志 安吉白茶》及农办质【20154号《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住所地由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XX号变更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菜鸟电商园X-X-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相关信息、《消费者举报书》、涉案产品包装图片,产品交易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茶叶样品包装图片、遂昌县神龙雾峰茶叶专业合作社、安吉柏茗茶场及贵港市诚德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NO2020W-1187)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该案进行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案涉产品网页宣传为“安吉新茶  甄选白茶”产品标题名称为“安吉白茶2021新茶叶高山绿茶雨前正宗白茶125g500g”。但产品包装标注为“白茶”,产品标签标注信息显示该款茶叶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商为遂昌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为浙江省遂昌县AB村。案涉产品网页宣传内容与产品包装标注的内容明显不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标题和商品详情名称“安吉白茶”涉嫌欺诈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未开展核查。被申请人虽然提取了遂昌某茶叶专业合作社、安吉某茶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合作社与茶场之间、第三人与合作社之间到底是购销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并未查清,即案涉产品的来源并未核查清楚。其答复书所称“该款原料茶叶是从安吉某茶场购进,由遂昌某茶叶专业合作社分装”,该内容并无相应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NO2020W-1187)显示受检茶叶亦非案涉产品。综上,被申请人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核查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告知,但其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并未进行全面核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1419对申请人的举报(编号X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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