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把有限的环保专项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推进我区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落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文件精神,婺城区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如下:
一、资金情况
2021年,省级下达我区省环保专项资金(第二批)共计480.19万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用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分配原则
(一)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分配;
(二)按省、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
(三)按有利于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分配。
三、专项资金分配
1.分配至金华市开发区320.96万元。因开发区特殊的体制机制,行政区划隶属婺城区,省里分配资金时把开发区补助资金均划入婺城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2021 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有关情况,实际分配开发区资金320.96万元,用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省内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等项目。
2.婺城区重点物种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项目40万元(部分),计划用于婺城区陆生高等植物、哺乳动物、鸟类、两栖爬行类等生物种类组成、种群分布,生物栖息地质量,受威胁等状况调查工作。
3.婺城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及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编制项目16万元。计划用于婺城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及婺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的编制。
4.《深入践行“两山”理念高水平推进新时代美丽婺城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5)》编制项目30万元。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发〔2020〕1号)文件要求,计划开展深入践行“两山”理念高水平推进新时代美丽婺城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5.金华市婺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20万元。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发(2020)1号)文件要求以及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有关“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进行《婺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6.2021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及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解读工作项目40万元。按照《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相关要求进行2021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方案编制及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解读工作。
7.空气监测站运维经费13.23万元,计划用于两个市区清新空气站的运维工作。
附表: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数 |
1 | 分配至金华市开发区部分 | 320.96 |
2 | 婺城区重点物种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项目 | 40 |
3 | 婺城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及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编制项目 | 16 |
4 | 《深入践行“两山”理念高水平推进新时代美丽婺城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5)》编制项目 | 30 |
5 | 金华市婺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 | 20 |
6 | 2021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及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解读工作项目 | 40 |
7 | 空气监测站运维经费 | 13.23 |
合计 | 48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