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以法治保障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解读

日期:2022-05-12 09:27:36 来源:《今日浙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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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实践范例。


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重要部署。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浙江近年来持续强化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大数据等领域法规制度。

2020年制定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引领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浙江再创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出台全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完善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规则,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出台全国首部以促进快递业发展为主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法治护航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作出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2021年以来,浙江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高水平建设数字浙江,奋力打造数字中国示范区、全球数字变革高地。浙江始终坚持改革与法治一体推进,在公共数据立法上先行一步,着力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提供基础制度支撑。

《条例》是浙江聚焦新兴领域法治急需、持续完善新兴领域制度规范体系的又一制度成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保障数字化改革纵深推进、充分发挥公共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条例》制定工作高度重视。

在《条例》草案形成阶段,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发挥立法“双组长”机制重要作用,强化立法协同。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审议修改期间,通过网络公开、书面印发、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多次广泛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专家、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三次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累计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65次,收到意见建议1200余条。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委常委会对草案作了专门研究。

《条例》制定过程中,通过广泛发动各方面积极参与,有效汇集了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为科学设计相关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纵深推进改革创新、促进法规全面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是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2022年1月21日,《条例》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以99.5%的赞成率获得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为数据应用创新提供基础制度

按照打造标志性精品立法成果的目标,《条例》着重处理好改革与立法、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关系,突出改革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收集、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利用,作出一系列具有全国引领性和浙江辨识度的制度设计,成为法治引领公共数据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规范。

通过拓宽公共数据范围,《条例》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提供更多基础资源支撑。除了明确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外,还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

截至目前,浙江省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归集省级公共数据800多亿条。面对如此庞大且还在不断增长的数据资源,《条例》从六个方面提出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规范建设要求——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构建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

同时,《条例》提出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不断提高公共数据质量。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规定当事人提出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校核申请以及有关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校核完毕,以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实现公共数据的动态维护。

《条例》还通过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等,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据共享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协同。《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为保障“应共享尽共享”原则的落实,规范共享属性确定程序,规定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以提高数据共享的及时性。

有序开放激活数据要素市场。为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条例》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为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规定申请获取受限开放数据应当具备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防护能力等条件,并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开放利用协议,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为充分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明确开放的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授权运营推动数据创造价值。为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同时规定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保障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此外,《条例》提出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对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作了规定。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wuch.gov.cn/art/2022/4/1/art_1229557750_1774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