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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2022年3月1日-3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交投石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二环西路综合供能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6号 | 2022年3月4日 | ![]() |
2 | 关于金华卿云鞋业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双PVC雨鞋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7号 | 2022年3月4日 | ![]() |
3 | 关于金华市诚裕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制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8号 | 2022年3月4日 | ![]() |
4 | 关于金华市蓝波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热固性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9号 | 2022年3月9日 | ![]() |
5 | 关于金华市婺西印刷厂年产1000万套书刊印刷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10号 | 2022年3月15日 | ![]() |
6 | 关于浙江今飞智造摩轮有限公司工业X射线轮毂检测成像系统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2〕11号 | 2022年3月15日 | ![]() |
公告时间:2022年3月31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