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婺政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韩某鑫。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
2021年3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行政复议申请书》存在问题,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11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鑫投诉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2021年4月23日,本机关决定追加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11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淘宝商家(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购买肌酸粉,该产品添加了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脂,根据营养强化标准和该成分规定,必须标注日用量和食用限量,但是此产品并未标注。并且商家送的水杯无任何标签,属于严重的三无产品。【本人有开箱视频可以发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做出结案反馈内容决定∶重复投诉案件。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是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公众都想知道投诉和举报有什么区别?答∶《办法》在“一部规章管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两分法”∶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俗说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公众诉求通常可以分为这两类,《办法》明确对这两类诉求适用不同程序,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执法程序。当然,公众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诉求和查处违法行为,投诉材料客观上也可能包含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区分处理,既不能仅仅解决消费者民事诉求而免除经营者行政责任,也不能仅仅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以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职能。申请人有投诉和举报两种民事权利,被申请人以受理举报为由不受理投诉是违法行为(并且举报也并未受理)。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编号为∶1330702002021021176255045;同一时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编号为∶1330702002021021130857646。被申请人发现,上述投诉、举报单存在以下情况∶1、投诉、举报登记人信息为同一人∶韩某鑫,其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件信息均相同;2、投诉、举报单的登记时间为同一时刻∶投诉单登记时间∶2021年2月11日18∶27∶22,举报单登记时间∶2021年2月11日18∶28∶40;3、被投诉、举报对象为同一单位∶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涉案产品为同一产品,涉案订单为同一订单号∶1523598624461599086;4、投诉、举报内容完全相同,均为∶“该产品添加了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脂,根据营养强化标准和该成分规定,必须标注日用量和食用限量,但是此产品并未标注。并且商家送的水杯无任何标签,属于严重的三无产品。【本人有开箱视频可以发送】”
因申请人在1分钟内提交了上述2份登记人、登记对象、内容等信息均相同的投诉件和举报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误认为申请人是重复投诉或系统重复操作并于2月19日对申请人的投诉单予以受理并反馈,反馈内容为∶重复投诉案件。因全国12315平台在作出结案反馈后无法撤回,被申请人在发现误操作后积极进行纠正,并仔细审核该两份投诉、举报内容,申请人韩某鑫在投诉件中的诉求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在举报件中举报的问题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随后,被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依职权对申请人韩某鑫在举报、投诉件中反映的情况分别进行调查和组织行政调解的处理。
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被举报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处进行检查。并对被举报人相关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
2021年2月23日,被投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拒绝通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韩某鑫的投诉进行行政调解。被投诉人称,申请人韩某鑫于2021年1月20日在其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了6罐总价为人民币1644元的涉案产品肌酸,1月28日收到货后向店铺申请退货退款,1月30日分两个快递将货物寄回,因恰逢农历春节期间,物流较慢等原因,2月9日淘宝系统判定商家确认收货超时,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并将退货款全额退还至申请人韩某鑫处,申请人韩某鑫收到退货款后向邮政快递申请撤单成功,并于2月18日将快递重新退回至申请人韩某鑫处。被投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事后发现款已退、货未退的情况后,向淘宝平台举报买家申请人韩某鑫,通过输入买家账号和订单号举报时发现该淘宝账号已被平台处置。因被投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调解终止。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登记时间为2月19日,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收到被投诉人《消费投诉拒绝调解的声明》的时间为2月23日,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决定时间为3月2日,符合《办法》的告知程序。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之日为2月18日,受理时间为2月19日,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核查、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举报人,符合《办法》规定的处理和告知程序。
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接件后予以受理,就申请人举报情况、投诉诉求依职权行使了调查和组织调解职能,并在申请人的举报件反馈中一并答复了举报查处结果和行政调解结果这两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受理、告知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情况的处理结果合法合规。且根据申请人复议的情况也可以得知,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的处理结果和结果反馈信息,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办理投诉事项的申请毫无意义。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答复情况说明书》:1、2021年2月19日,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韩某鑫的投诉举报件到第三人商行进行检查,对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进行整改。并已按要求整改到位。2、在产品标签上,已经明显说明:“日推荐食用一份,取一份20克(约半勺),有明显提示:不要超过推荐食用量,表没食子儿茶素含量为0.1%,20mg/份,每日推荐食用1份,建议运动前或运动后食用,不要超过推荐食用量。”韩某鑫举报事实不成立。3、2021年2月23日,第三人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拒绝韩某鑫的诉求,原因有以下几点:(1)韩某鑫是职业打假人!他在第三人店使用的淘宝账号因为职业打假行为已经被淘宝公司永远冻结!(2)韩某鑫在第三人店购买的6桶产品,后又申请全部退款退货,实际均未使用过!并非一般消费者正常行为。(3)韩某鑫在第三人店购买6桶产品,退回3桶,另外3桶他卡在淘宝退款成功后居然拦截快递,恶意吃货。所以还有3桶至今未退货,但是我们货款已经全部退回给他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在淘宝商家OXYENGRY氧气能量老范官方品牌店(经营者: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购买6罐案涉产品“CREATINE MAX™ 肌酸粉”。2021年2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投诉对象: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投诉问题类型: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投诉内容:“该产品添加了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脂,根据营养强化标准和该成分规定,必须标注日用量和食用限量,但是此产品并未标注。并且商家送的水杯无任何标签,属于严重的三无产品。【本人有开箱视频可以发送】”。诉求内容:“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件予以受理。同日,对投诉件予以反馈,反馈内容为:“重复投诉案件”。2021年2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举报,举报对象: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举报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举报内容:“该产品添加了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脂,根据营养强化标准和该成分规定,必须标注日用量和食用限量,但是此产品并未标注。并且商家送的水杯无任何标签,属于严重的三无产品【本人有开箱视频可以发送】”。
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对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案涉肌酸粉20罐,并有配套附赠水杯20只。肌酸粉标签注明:“取一份20g(约半勺)本品与250ml水混合搅拌均匀后,即可饮用。每日推荐食用1份,建议运动前或运动后食用,不要超过推荐食用量”。该赠品水杯外包装无中文标示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销售赠品水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婺市监责改(2021)X号),责令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停止销售/赠送标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并对库存产品进行退货或者销毁。2021年2月23日,第三人作出《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拒绝通过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调解。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申请进行回复“经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消费调解,被申请人调解终止”。
另查明,申请人收到货物后,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淘宝系统向第三人发起退货退款申请,第三人同意申请人退货退款。2021年1月30日,申请人将案涉商品分两个快递邮寄回第三人处。2021年2月9日,因商家收货超时,淘宝系统自动判定将货款1644元全额退回给申请人。2021年2月9日,申请人申请撤单成功,2021年2月18日,快递重新退回至申请人处。
2021年4月,申请人向金华市行政复议局就被申请人2021年3月2日作出的举报反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2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鑫举报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的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金华市行政复议局已受理此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网页截图、案涉“CREATINE MAX™ 肌酸粉”包装图片、赠品水杯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婺市监责改(2021)X号)、全国12315平台的编号:1330702002021021176255045的投诉单及办结情况、全国12315平台的编号:1330702002021021130857646的举报单及办结情况、《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等证据证明;第三人提供的《复议答复情况说明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同时提起投诉和举报两份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分别予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2月11日登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第三人作出《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并于2021年3月2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办理结果。被申请人虽然于2021年2月19日告知申请人“重复投诉案件”,但实质上已经受理,并进行了处理,已履行了相应调解和告知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2月19日告知申请人“重复投诉案件”的内容已被3月2日的答复内容否定。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重复投诉案件”的答复并重新办理的复议请求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