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权利义务 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4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10
第五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1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11
第七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婺城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本单位住所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芙苑路158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由婺城区委编办批准,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负责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负责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和农居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九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
(三)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排除侵害和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工作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设;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婺城区城中村改造事业建设发展,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单位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围绕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报请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和行为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城中村改造要点、活动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研究重大项目申报及下达、重大开支项目和资产处置;
(七)听取各科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通报各项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进度,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议题提出科室做好会议材料准备。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议题提出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在会上要如实汇报;议题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供会议讨论选择。
(二)会中决策
1.议题优先。如果有事先确定的议题,要优先讨论既定议题,再讨论其他事务。
2.充分讨论。工作汇报或者问题讨论,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做出决定。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会议秘书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
(三)会后落实
1.文件、纪要编发。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决策实施。会议做出的决定,各个科室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人员负责落实,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区委组织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统筹协调年度重点工作。
(二)综合管理科。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前期调查研究、数据收集工作。联系各业务主管单位及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落实相关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相关资金平衡测算。落实中心重点工程项目外联宣传、信息编报工作。
(三)拆迁安置科。协助拟定全区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的编报,协助乡镇(街道)审核其年度改造计划。承担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的督促落实、绩效考核等辅助性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用房建设相关工作。
(四)农居建管科。协助拟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审核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政策咨询和政策解读工作。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召集,超过半数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职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聘任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婺城区农居建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婺城区农居建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婺城区人民政府、婺城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婺城区人民政府、婺城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婺城区农居建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章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金华市婺城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