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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理念,推进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化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审计质量管控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全员全流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把质量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推进质量强审;审计质量实行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审计质量控制涵盖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等审计项目全过程及所有参与人员,包括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主审)、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及局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和局主要领导。
第四条 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发生重要事项,所涉及环节人员应当及时逐级汇报,确保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情况,为作出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应审尽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整合资源、强化统筹;坚持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六条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方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方案。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应根据区委、区政府和省审计厅重大决策部署及指导意见,突出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做好与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聚焦主责主业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消除监督盲区的要求,提出项目计划总体目标、编制原则、立项重点和方向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论证。各业务部门根据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展审计项目立项研究,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编制项目计划建议书,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编制工作方案,通过上门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征求对审计的需求和意见,结合各业务部门的计划建议,提出立项计划建议。
第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确定。分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讨论立项计划建议,计划管理部门根据会议意见修改立项计划建议,再以适当方式征求局领导、局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向分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汇报。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计划管理部门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将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应当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的计划调整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质量管控。局主要领导适时听取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关于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分管项目计划领导关于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议情况的汇报;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年度项目计划草案;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二条 确定审计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项目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一般项目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调查了解。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调查了解,审计组成员参加。调查了解应综合运用座谈了解、实地走访、查阅资料、谈话了解等多种形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情况、信息系统控制情况等。审计组应综合分析调查了解情况,评估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并做好调查了解记录。
第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根据调查了解情况,起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加强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和研究,重视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方案的指导引领作用。审计实施方案由业务分管局领导负责把关并审定,应在审计现场实施阶段前三分之一时间段编制完成。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后,如需调整应按原审批流程报请审批,其中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重要事项应当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规范审计取证。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分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取证单,分批将审计取证资料送被审计单位签证。对签证有异议的事项,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补证。审计组组长应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防止审计人员擅自减少审计步骤和范围等现场实施的随意行为。
第十六条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审计组实施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除立即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外,还应当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审批银行账户查询。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查询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记录等),经审计组组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明确认定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形。审计组申请相关查询时应提交充分证据并形成请示文书上传流程,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审计组组长对相关证据负责。
第十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审计组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原则上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应在审计实施现场完成。
第十九条 召开审计组会议。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应定期召开审计组会议,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工作进展、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形成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十条 加强现场指导。局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审计现场一线指导。审计中后期,局分管领导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指导,审计组应全面如实汇报审计实施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局分管领导应参加审计进点会、审计结果反馈会,参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审计谈话。
第二十一条 规范办理问题线索移送。审计组发现初步问题线索的,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查清问题事实,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局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审理部门应及时介入,负责对边审边移事项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移送处理书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组长在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审计组会议,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讨论并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拟下达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的建议。对审计组拟不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事项及理由,应在重要管理事项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复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质性复核意见,应明确提出需要审理部门关注的事项,不能简单以“是”“否”等表述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理部门审理。根据年初项目审理计划安排,业务部门分别按照重点审理和一般审理的标准要求,完整准备送审资料,及时提交审理,确保项目审理时间。审理部门重点审理同类问题定性定责及处理处罚的一致性、审计组和业务部门不采纳或部分采纳被审计对象签证意见的审计事项、业务部门提交的需要审理部门研究的重大审计事项等内容,提出审理意见。审理部门应当就审理意见与审计组和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遇有分歧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局主要领导汇报。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进行确认,负责具体落实审理意见;对已采纳的审理意见,应当严格执行;对不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审理意见要逐条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审计业务讨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就审理意见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业务部门申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业务部门应及时完整提供审计业务会议资料,至少提前1天将会议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业务部门应完整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并按规定流程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结果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流程复核、审核、审批,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讨论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召开审计组会议,组织讨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申请再次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审定审计结果文书,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对被审计单位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事项事实清楚的,可以会签形式代替审计业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结果,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按规定流程审批签发。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九条 编制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清单。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清单》,明确清单中“问题清单”“目标清单”“责任清单”,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指导被审计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填报清单中“整改目标”“整改清单”“时限清单”“成效清单”“整改(自我)认定”。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有关整改落实的情况说明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进一步修订《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清单》,与审计结果文书一并上传流程审批签发后,送被审计单位。业务部门依据《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清单》对审计问题整改进行挂号。
第三十条 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属于审计整改期限内的审计发现问题由实施项目或牵头组织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开展审计回访,并组织核查被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形成整改检查报告并将其录入整改系统。业务部门依据整改检查情况,补充完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清单》,并对审计问题整改进行销号。
第三十一条 组织整改督查。整改督查部门牵头对整改期限已满后被审计单位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审计报告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移送处理事项未落实以及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的跟踪落实等情况,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落实,并提交督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整改督查部门每半年应当汇总编制上级审计机关及本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整改情况。
第七章 审计公告
第三十三条 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年度项目结果公告计划,依据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要求,经审批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果公告。业务部门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前,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反映事项有重大分歧意见,或未整改到位,或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的暂不公告;对不公告事项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书面汇报。
第三十五条 公告审核。业务部门对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承担第一责任,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办公室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是否适合信息公开、是否符合保密要求进行审查;审理部门对已审理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结果公告主办部门的局分管领导和总审计师分别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阅,对公告事项内容的可行性和适当性负责;局主要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三十六条 推动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各审计项目审计组及所在业务处室是推动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责任主体,履行督促、指导、鼓励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及公告情况的收集、归档等职责。
质量控制所涉及环节人员未根据本细则履行相关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原出台的其他有关审计业务管理、操作的具体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涉及内容,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