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的通知

日期:2022-12-09 10:47:53 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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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婺城区公管办已于2020年9月30日在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政策法规栏目转发该《通知》,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现将《通知》再次转发给你们《通知》具体条文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婺区政办〔2019〕37号)相冲突,以《通知》为准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特此通知

 

金华市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1026

浙建【2020】7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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