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必须合法。
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所属的从事行政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示执法文书时,应当载明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严禁行政执法人员出借行政执法证件,严禁多个行政执法人员共用一本行政执法证件。
三、加大监督与查处力度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权对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核对、验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异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与申请人进行对质;如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确有上述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无证上岗、上岗不亮证、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等违法情形,我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接受教育,直至上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