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在2020年清理的基础上,对200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10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决定全文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2.全文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
3.全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4.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
决定全文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婺城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婺区政发〔2002〕4号 |
2 | 婺城区市区村(居)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若干处理意见实施细则 | 婺区政发〔2005〕24号 |
3 | 关于农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的若干处理意见 | 婺区政发〔2005〕33号 |
4 | 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06〕9号 |
5 |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婺区政发〔2006〕20号 |
6 | 金华市婺城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07〕44号 |
7 | 关于加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 婺区政发〔2008〕15号 |
8 | 关于印发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08〕61号 |
9 | 九峰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 婺区政办〔2009〕56号 |
10 |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督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 婺区政发〔2010〕25号 |
11 | 婺城区人才培养引进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1〕15号 |
12 | 婺城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1〕46号 |
13 |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 婺区政办〔2011〕57号 |
14 | 婺城区村(居)民建房审批实施细则 | 婺区政办〔2012〕61号 |
15 | 关于婺城区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管理细则 | 婺区政办〔2013〕1号 |
16 | 金华市婺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3〕87号 |
17 | 婺城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 婺区政办〔2014〕7号 |
18 | 婺城区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 婺区政办〔2014〕8号 |
19 | 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 | 婺区政办〔2014〕70号 |
20 | 关于印发婺城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4〕85号 |
21 | 婺城区制砂行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5〕57号 |
22 | 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婺区政办〔2015〕94号 |
23 |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6〕21号 |
24 | 金华市婺城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7〕23号 |
25 | 金华市婺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7〕41号 |
26 | 关于印发开展“婺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61号 |
27 | 关于划定沪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18〕1号 |
28 | 关于印发婺城区A级村庄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4号 |
29 | 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18〕11号 |
30 | 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18〕14号 |
31 | 关于2018年度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18〕22号 |
32 |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56号 |
33 | 关于印发婺城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69号 |
34 | 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清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6号 |
35 |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婺区政发〔2019〕17号 |
36 | 关于开展财政涉农民类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28号 |
37 | 关于推行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3号 |
38 | 关于白沙溪等4条县级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报告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19〕34号 |
39 | 关于印发婺城区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5号 |
40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8号 |
41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9号 |
42 | 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41号 |
43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11号 |
44 | 关于印发婺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12号 |
45 | 关于印发婺城区垃圾综合治理暨“无废城市”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20号 |
46 | 关于印发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22号 |
47 | 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32号 |
48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36号 |
49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金义科创廊道建设规划(2019-2025)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0〕1号 |
50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0〕4号 |
51 | 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20〕3号 |
52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乡级河道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实施方案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20〕24号 |
53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5号 |
54 | 关于印发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13号 |
55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20号 |
56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22号 |
57 | 关于印发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24号 |
58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35号 |
59 | 关于印发婺城区城中村改造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37号 |
60 | 关于强化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 婺区政发〔2021〕1号 |
61 | 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 婺区政发〔2021〕19号 |
62 | 关于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1〕22号 |
附件2
全文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婺城区创"无违建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17〕20号 |
2 | 关于印发婺城区“三改一拆"行动2017-2020年度限额以下拆违项目施工企业公开招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54号 |
3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76号 |
4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47号 |
5 | 关于印发婺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51号 |
6 | 于印发婺城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64号 |
7 | 关于印发婺城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19〕8号 |
8 | 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婺区政发〔2019〕13号 |
9 | 关于印发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24号 |
10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26号 |
11 | 关于实施《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婺城区有关配套方案(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1〕3号 |
12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19号 |
附件3
全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婺城区下山脱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01〕55号 |
2 | 关于印发婺城区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03〕24号 |
3 | 婺城区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婺区政办〔2003〕31号 |
4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07〕23号 |
5 | 婺城区来料加工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07〕56号 |
6 |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的实施意见 | 婺区政发〔2008〕12号 |
7 | 婺城区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 婺区政办〔2009〕66号 |
8 | 婺城区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 婺区政办〔2011〕32号 |
9 | 金华市婺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婺区政办〔2013〕111号 |
10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14〕22号 |
11 | 婺城区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5〕83号 |
12 |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婺区政发〔2016〕4号 |
13 |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婺区政发〔2016〕17号 |
14 |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6〕65号 |
15 | 关于印发婺城区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6〕114号 |
16 | 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 婺区政发〔2017〕15号 |
17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区“凤凰涅槃腾笼换鸟”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17号 |
18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18号 |
19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14号 |
20 | 关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划转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21〕8号 |
附件4
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1 | 关于修订《婺城区名师名校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6〕17号 | 2.提高名师、名校长奖励金额。名师名校长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全区范围内取得突出成绩的功勋教师、特级教师、区特级教师、市区两级名师名校长、区教学能手等优秀教师。在奖励的基础上,留取部分经费用于名师名校长挂职锻炼、名师名校长返聘奖励以及资助名师名校长专著出版等。名师名校长奖励经费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区教坛新秀、区教坛新苗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发奖金。 | 2.提高名师、名校长奖励金额。名师名校长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全区范围内取得突出成绩的功勋教师、特级教师、区特级教师、市区两级名师名校长、区教学能手等优秀教师。在奖励的基础上,留取部分经费用于名师名校长挂职锻炼、名师名校长返聘奖励以及资助名师名校长专著出版等。名师名校长奖励经费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标准按婺区政办〔2019〕34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婺城区名师名校长奖励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 ||||||||||||||
2 | 婺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 婺区政办〔2016〕81号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实行全区统一价格,具体为:废弃农药包装瓶250ml(含,5-10ml针剂以盒为单位)以下回收价格0.20元/只(参考价,下同),250ml以上回收价格0.5元/只;废弃农药包装袋回收价格0.1元/只;废弃农药包装桶回收价格大桶(含10千克以上)2元/只,小桶(10千克以下)1元/只。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实行全区统一价格,具体为:废弃农药包装瓶100ml以下(含)回收价格0.15元/只(参考价,下同),101ml-500ml(含)回收价格0.30元/只,500ml以上0.6元/只;废弃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回收价格0.1元/只;废弃农药针剂(5-10ml/盒)回收价格0.15元/盒;废弃农药包装桶回收价格1元/只。 | ||||||||||||||
3 | 金华市婺城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6〕105号 | 第五条(一)3.财政补助程序“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汇总,经区安监局审核,报区财政部门核准,由区财政部门拨付所在乡镇(街道)补助给企业”。 | 第五条(一)3.财政补助程序“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汇总,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报区财政部门核准,由区财政部门拨付所在乡镇(街道)补助给企业”。 | ||||||||||||||
第六条(二)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工作部门职责。区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中介机构的监管。 | 第六条(二)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工作部门职责。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中介机构的监管。 | |||||||||||||||||
第六条(三)加强引导扶持。“安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话的政策措施”。 | 第六条(三)加强引导扶持。“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话的政策措施”。 | |||||||||||||||||
第六条(四)加强规范管理。“服务合同应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监站备案……建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站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 | 第六条(四)加强规范管理。“服务合同应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备案……建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 | |||||||||||||||||
4 | 关于印发婺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37号 | 5.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对区域范围内的社区(村)、企业单位等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隐患整改。 | 5.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对区域范围内的社区(村)、企业单位等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隐患整改;按要求开展承接的消防救援事项执法工作。 | ||||||||||||||
6.区消防大队要落实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相关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 6.区消防救援大队要落实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相关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 |||||||||||||||||
11.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合并)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 |||||||||||||||||
12.区规划分局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 删除 | |||||||||||||||||
4 | 关于印发婺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37号 | 1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大队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 ||||||||||||||
15.区文体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新闻出版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 14.区文旅体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区属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浙江省银宿级以上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1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 |||||||||||||||||
4 | 关于印发婺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37号 |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变更或注(吊)销营业执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变更或注(吊)销营业执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负责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 ||||||||||||||
18.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负责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 删除 | |||||||||||||||||
4 | 关于印发婺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37号 | 19.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配合督促重火大灾隐患整改。 | 17.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配合督促重火大灾隐患整改。 | ||||||||||||||
21.区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监督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区属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浙江省银宿级以上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删除 | |||||||||||||||||
22.区农林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 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督促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23.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督促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删除 | |||||||||||||||||
24.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20.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5 | 关于印发婺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66号 | 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土地招拍挂环节。适时试行“标准地”制度,土地招拍挂之前完成区域评价。新增用地的项目,企业凭土地出让合同可先行委托勘探、设计等前期工作。 | 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土地招拍挂环节。全面实行“标准地”改革,土地招拍挂之前完成区域评价.新增用地的项目,企业凭土地出让合同可先行委托勘探、设计等前期工作。 | ||||||||||||||
5 | 关于印发婺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66号 | 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试行“标准地”制度。适时试行“标准地”制度。对新增工业用地带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等标准进行招拍挂,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奠定基础。 | 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新增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执行。对新增工业用地带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等标准进行招拍挂,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奠定基础。 | ||||||||||||||
附件2《婺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任务分解方案》第三条适时试行“标准地”制度第1点“适时牵头试行‘标准地’制度,制订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新增的工业用地,带着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等标准进行招拍挂”。 | 附件2《婺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任务分解方案》第三条“全面实行‘标准地’改革:新增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制度执行”。 | |||||||||||||||||
附件2《婺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任务分解方案》第三条适时试行“标准地”制度第2点“配合开展‘标准地’试行相关工作,参与土地招拍挂‘5+X’联席会议,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价工作”。 | ||||||||||||||||||
6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7号 | 二、招投标项目和规模标准规定 (六)下列项目鼓励进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园区管委会)平台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200万元之间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之间的项目;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之间的项目。 | 二、招投标项目和规模标准规定 (六)下列项目鼓励进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园区管委会)平台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200万元之间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之间的项目;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50万元之间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