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由于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变动修改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我厅于2015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0号)已无法完全适应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实际,重新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三、《裁量基准》实施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现行劳动保障法规、规章
四、《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内容涵盖了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处罚等103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不需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
五、《裁量基准》执行时间
为保证行政处罚中实施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政策衔接,《裁量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21年1月1日以后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确定自由裁量时按《裁量基准》执行。
六、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方式:0571—87057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