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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婺城区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 规范婺城区办理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行政程序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婺城区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金华市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 http://www.wuch.gov.cn/col/col1229181767/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218办公室,邮编:32102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j881208@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胡静
联系电话:82227615
婺城区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婺城区办理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第三方信息的申请、调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承办法律事务、政府办案、履职、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涉及政府行政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第三方信息的申请、调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申请、按规办理、方便群众”原则。信息必须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婺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的组织领导。
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是全区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是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职权范围的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
从事公共服务的管理部门主管本系统的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
(四)各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的第三方信息调取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第三方信息调取的日常工作。
二、申请、受理
(五)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第三方信息调取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窗口方式申请。
申请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应用程序等平台,需提交法院立案通知书或调查令的线上申请,需先向法院线上申请法律文书或上传所需法律文书。
(六)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因履职需要,应提交或上传办案文书或单位介绍信(调查函)、调取人的工作证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被调取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调取。
(七)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应当提交或上传律师执业证和注册律师姓名、调取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被调取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调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申请调取的程序和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八)自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因诉讼需要调取被起诉人信息的,应提交或上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书面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向人民法院所在地、本人或被调取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调取。
(九)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提交或上传单位介绍信和调取人的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向单位或被调取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调取。
(十)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可以针对本行业人员中法律法规等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人员申请调取信息,应提交或上传单位介绍信和调取人的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向单位或被调取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调取。
(十一)行政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调取事由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经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申请调取依据不足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取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人提交的单位证明未填写具体调取事由或未加盖印章的;
3.申请调取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行政履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
4.申请调取的信息非本单位、部门登记信息范围的;
5.被调取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调取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调取的第三方信息;
7.申请人不具备调阅权限;
三、调取、证明出具
(十三)受理申请后,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内容,通过各自信息系统或者纸质档案材料,调取申请人的信息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调取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十四)信息系统和纸质档案有信息记录的,可以采取平台系统内反馈PDF格式证明、上传打印或复印调取页面截图和纸质文书。不得出具虚假信息,不得线下提供电子文档。
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的调取证明应当注明“仅限于诉讼使用”或明确标明使用范围。
收到调取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在系统上签名确认反馈。
(十五)调取单位收到申请指令,一般在2小时内签收。调取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在1个日内出具。
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调取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3个日内提供调取结果。
(十六)相关信息在规定的使用目的完成后,该信息应当封存。
四、异议与投诉
(十七)申请人对调取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调取单位开展复查工作。
(十八)原受理单位对于调取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区级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十九)对于开具调取证明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五、法律责任
(二十)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人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调取、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因调取系统故障、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客观上难以调取和核实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容错免责。
六、考核与监督
(二十一)第三方信息调取事项全流程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考核体系。
(二十二)第三方信息调取系统建立签收、反馈、办结时限预警提醒和倒查机制,对超时等服务问题列入婺城区行政服务月考核,并与单位年终优胜窗口评比挂钩。
七、附则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第三方信息调取流程、时限有另行规定的,相关调取和证明出具流程和时限参照本办法办理。
(二十四)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二十五)本办法由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