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有6批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样编号为XC2230702305331721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2.抽样编号为XC2230702305331672的生黑芝麻的核查处置情况;
3.抽样编号为XC2230702305331682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4.抽样编号为XC2230702305331676的长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5.抽样编号为XC2230702305331683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6.抽样编号为XC2230702305331671的生黑芝麻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市场郭建经营的牛蛙,因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金华市婺城区君姐副食品店经营的生黑芝麻,因酸价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市场黄丽媛经营的香蕉,因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市场童新安经营的长豇豆,因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金华市婺城区果珍鲜水果屋经营的香蕉,因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金华市东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黑芝麻,因酸价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牛蛙于2022年9月14日,购自于金华市金东区杨洋阳水产店,共购进30斤,单价为14元/箱,总价为420元。金华市金东区杨洋阳水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8G5MRPXC,法定代表人:杨韶,经营场所: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小于社区七里街11号1楼。截至2022年10月9日,该不合格批次牛蛙已售罄,售价为18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40元。当事人在购进牛蛙时,已查验了金华市金东区杨洋阳水产店的营业执照,但未留存购买时的相关单据。当事人不具备对销售的农产品的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合计罚没款3540元。
(二)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黑芝麻于2021年春节左右购进,具体时间不详,购自于新农贸某菜摊,因未留存票据及对方信息,购进方不详。共购进8斤,单价为10元/斤,总价为80元。截至2022年9月27日,该不合格批次生黑芝麻已售罄,售价为15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当事人购进生黑芝麻后,存储于塑料桶内。购进的生黑芝麻,无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酸价项目不合格,系储存时间较长、储存不当造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合计罚没款3120元。
(三)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香蕉于2022年9月7日,购自于金华市金东区庆发昌盛果业经营部,共购进5箱,单价为45元/箱,规格为15斤/箱,总价为225元。金华市金东区庆发昌盛果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8QWBA9D,法定代表人:王政,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北二环东路999号二号楼中一街12、14、16号。截至2022年10月9日,该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售罄,售价为3.5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2.5元。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已查验了金华市金东区庆发昌盛果业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留存了送货时的相关单据。当事人不具备对销售的农产品的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长豇豆于2022年9月6日,购自于洪德生蔬菜经营部,共购进39元,单价为4.8元/斤。经营场所地址:农产品批发市场19幢A1-A2号 。截至2022年10月9日,该不合格批次长豇豆已售罄,售价为7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6.9元。当事人在购进长豇豆时,留存了相关单据,但无法提供洪德生蔬菜经营部营业执照等材料。当事人不具备对销售的农产品的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9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合计罚没款3056.9元。
(五)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香蕉于2022年9月6日,购自于金华市金东区庆发昌盛果业经营部,共购进2箱,单价为40元/箱,规格为15斤/箱,总价为80元。金华市金东区庆发昌盛果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8QWBA9D,法定代表人:王政,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北二环东路999号二号楼中一街12、14、16号。截至2022年10月9日,该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售罄,售价为3.5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5元。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已查验了金华市金东区庆发昌盛果业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留存了送货时的相关单据。当事人不具备对销售的农产品的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生黑芝麻于2022年7月18日,购自于金华市婺城区群群农副产品经营部,共购进10斤,单价为9.5元/斤,总价为95元。金华市婺城区群群农副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2MABNW6J261,法定代表人:朱立群,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金粮街333号5幢仓库S3区块 。截至2022年9月27日,该不合格批次生黑芝麻已售罄,售价为15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元。当事人在购进生 黑芝麻时,已查验了金华市婺城区群群农副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留存了送货时的相关单据。当事人不具备对销售的农产品的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