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申请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二类)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三类) ;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第四类)。
(二)办理方式:
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对无法实现即时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医保部门在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和持证精神病患者、劳动年龄段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其他低收入农户、困难学生,由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上人员同时资助缴纳大病保险选缴保费3份。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当年未参保的,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2、医疗费用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第一类对象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为80%,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为70%,第四类对象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予以50%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同比例救助,第三类和第四类门诊设立8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对象不设起付线。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内发生的门诊及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不高于5000元(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4)医疗救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在认定之后未实时报销的,应在发票结算时间的次年6月底前持医疗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等相关材料向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救助。
(四)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4000579222、婺城区医疗保障分局0579-8230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