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听证由乡法制审核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进行。
四、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五、乡法制审核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六、执法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逐级审核。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2.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3.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听证通知书;
4.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不受理听证通知书;
5.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听证笔录;
6.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听证报告。
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