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2-46476

  • 文件名称:

    金婺政复决字〔2021〕35号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0-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婺政复决字〔2021〕35号

    日期:2022-10-08 15:53:09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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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135

     

    申请人: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美。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11025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不调告【2021X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据申请人与婺城区政府在20187月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期限10年,并与新狮街道签订合同,期限也是10年。申请人装在都市欧情的充电桩被毁,该小区在明知的情况下还用极其恶劣的行为直接割毁,给申请人造成恶劣影响。某派出所告知申请人安装该车棚充电桩不合理,车棚所占土地不属于街道更不属于政府。申请人对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的决定不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2.《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号)、3.《合作共建智慧充电站合同》、4.《共建智慧充电站合作框架协议》、5.案发现场照片6张、6.《婺城区智慧充电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1017914分,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婺城区都市欧情北门进门右边,我的雨棚被物业损坏,请处理。民警处警到现场,经了解,系都市欧情小区物业委托某舜公司安装新的充电桩雨棚,安装人员从底部切断了申请人安装的充电桩雨棚支架,并未造成充电桩雨棚损坏。

    20214-5月份,都市欧情小区业主多次反映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在高层民用建筑一楼架空层内进行电动车充电及停放电动车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申请人安装的室外充电桩雨棚规模太小无法满足业主充电停车需求。20215月、7月,都市欧情小区业主先后两次召开业主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改造室外电动车充电桩雨棚的建议。20218月份,小区物业联系申请人进行改造,但申请人以改造成本过高不同意。2021910日,都市欧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一同写报告向婺城区新狮街道东方前城社区及新狮街道工作人员请示,申请拆除申请人安装的充电桩雨棚,得到街道工作人员肯定答复。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小区业主认为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一楼架空层进行电动车充电及停放电动车具有现实紧迫的消防安全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申请人安装的充电桩雨棚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不及时改造具有现实紧迫的消防安全危险性,故都市欧情小区物业在多次联系申请人进行改造或者自行拆除均未落实的情况下,委托某舜公司安装新的充电桩雨棚,安装过程中对申请人安装的充电桩雨棚支架底部切断,其主观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并未达到违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之程度,系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1101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调查处理。

    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出警单详情》、2.《询问笔录》、3.《关于拆除41-1架空层电动车充电设施及清空架空层电动车的诉求》、4.《都市欧情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都市业委会纪(2021)第X号)、5.《都市欧情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都市业委会纪(2021)第X号)、6.《都市欧情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都市业委会纪(2021)第X号)、7.都市欧情小区关于拆除某联充电桩的请示、8.工作联系单、9.都市欧情小区物业人员与申请人王某辉联系通话记录截图、10.王某辉、唐某清人口基本信息表。

    经审理查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与申请人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建智慧充电站合作框架协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与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共建智慧充电站合同》。《合作共建智慧充电站合同》约定,甲方新狮街道统一授权乙方在甲方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场地内(以下简称合作场地),投资建设服务于社会电动自行车车辆充电的智慧充电站。乙方某控股有限公司在合作场地内负责水泥场地硬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投资、建设、安装、调试、对外运营服务、升级改造、日常维护及场地保险。依据上述协议,申请人在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都市欧情小区门口左右两侧建有3个充电桩,其中2个充电桩是带雨棚的。20215月,部分都市欧情小区业主向都市欧情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小区业委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反映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在架空层停放电动车及进行充电存在消防隐患,希望对小区内充电桩及雨棚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召开业委会,讨论决定改造室外电动车充电桩雨棚。20218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联系申请人希望其对小区内的充电桩及雨棚进行改造。申请人工作人员查看场地并经公司决定,认为成本太高,不同意对场地进行升级改造。20219月,由于申请人拒绝对充电桩进行升级改造,出于小区业主充电需求考虑,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联系了某舜公司为都市欧情小区提供充电桩升级及雨棚改造服务。因为场地限制,新的充电桩雨棚与申请人原先建设的雨棚空间存在重合,因此必须拆除申请人原先建设的雨棚才可安装新雨棚。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充电桩雨棚,申请人以其与街道及区政府有合同为由拒绝拆除。2021102日下午,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安排某舜公司从底部割倒申请人建设的充电桩雨棚并放在一旁。20211017日,申请人工作人员来到都市欧情小区查看发现上述情况后拨打110报警。20211018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认为都市欧情小区内充电桩车棚被毁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予调查处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号)、《合作共建智慧充电站合同》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出警单详情》、《询问笔录》、《关于拆除41-1架空层电动车充电设施及清空架空层电动车的诉求》、《都市欧情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都市业委会纪(2021)第X号)等;本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号)是否合法。根据《合作共建智慧充电站合同》约定,申请人负有对充电桩升级改造义务。都市欧情小区业主作为《合作共建智慧充电站合同》的实际利益享有者,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向申请人提出充电桩升级改造需求,申请人因成本考虑并未同意。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考虑到小区业主充电需求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的现实紧迫性,只能委托第三方某舜公司对小区充电桩及雨棚进行升级改造。由于新旧充电桩雨棚之间存在空间重合,必须要拆除旧雨棚才可安装新雨棚,小区物业及业委会在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自行拆除充电桩雨棚的情况下,申请人以其与新狮街道、区政府已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拆除,双方存在分歧,从而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委托某舜公司割倒申请人建设的充电桩雨棚的行为。上述行为具体分析而言,从主观上来看,小区物业及业委会并非为了毁坏财物而实施上述行为,并无直接损坏财物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小区物业及业委会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割断申请人建设的充电桩雨棚的行为,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危害性和超过必要限度。故上述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都市欧情小区之间的充电桩雨棚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11018日作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号),告知申请人不予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1018日作出的《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金公婺(新)【2021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