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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公室、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现制定《白龙桥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清单,请各办公室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白龙桥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
白龙桥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镇政府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司法所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办公室应当报送以下证据、依据等审核材料:
1.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2.行政执法告知书;
3.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4.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办公室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司法所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报送材料的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司法所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司法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司法所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司法所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办公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司法所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承办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审核不通过。
第八条 司法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书面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办公室收到司法所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办公室对司法所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与司法所协商沟通;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镇政府协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司法所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承办办公室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办公室不按本制度报送法制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执法人员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白龙桥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种类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行政许可 | 镇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 |
2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行政许可 | 镇政府 | |
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镇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行政许可 | 镇政府 | |
4 | 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行政许可 | 镇政府 | |
5 | 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 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镇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镇(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镇(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行政裁决 | 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6 |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权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行政裁决 | 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7 | 未依法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政府 | |
8 | 采取有效责令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镇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 行政强制 | 镇政府 | |
9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镇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镇(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行政强制 | 镇政府 | |
10 | 损坏村庄和集体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体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镇政府 | |
11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行政处罚 | 镇政府 | |
12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镇政府 |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 年 月 日 )
承办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 行政执法 决定名称 | |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 |
相关 证据 目录 | |
所涉 法律 条款 | |
承办 办公室 意见 |
经办人: 办公室负责人: |
法制 审核 意见 建议 |
审核人: 负责人: |
备注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