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日期:2022-10-25 16:27:22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下列行政许可的)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承办科室:行政审批科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承办科室:行政审批科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

1.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罚款;

2.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或责令停止办学;

4.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配备或者聘用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三)保育教育场所和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四)招生、编班进行考试、测查或者超过规定班额的;(五)使用未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的;(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的;(七)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八)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或者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的。

承办科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5.撤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承办科室:行政审批科、人事科

三、教育行政执法政策及法律法规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厅字〔2021〕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10.《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1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

1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发布);

15.《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6.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教法〔2019〕88号);

17.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 号);

18.浙江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教〔2021〕4号);

19.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委办发〔2021〕36号)

教育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见《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示清单》的内容。

四、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办案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1.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受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2.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受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3.复议、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复议机关为婺城区人民政府或金华市教育局;受理诉讼机关为婺城区人民法院。

六、举报教育违法行为的方式、服务指南

1.电话举报:0579-82319871;

2.邮件举报:收件人为婺城区教育局,通讯地址为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北楼,邮编321025;

3.来访举报: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北楼   2313室;

4.教育执法类服务窗口电话及地址: 0579-82487087、金华市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一楼无差别受理A区A1-14号。

七、投诉教育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

1.电话投诉:0579-82338354、0579-12345;

2.邮件投诉: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北楼,邮编321025;

3.来访投诉: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北楼    2303室。

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25日